广西贺州,一交警在路上查车时,因一电动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直接拿出甩棍打在驾驶员身上。驾驶员被打中,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事后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当地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该该交警是年轻人、可能有点情绪,已经做了笔录。
现场视频显示,当时先是有一辆载着小孩但驾驶员戴了头盔的电动车,从一名交警面前驶过。该交警并没有将其拦停。
可该交警看到远处有一辆电动车的驾驶员未佩戴头盔后,立即拿出并伸出警用甩棍,用力打在驾驶员的身上,导致驾驶员连人带重重摔倒在地上。
事后该交警收好甩棍,并主动上前去扶电动车驾驶员起来。但驾驶员已经站不起来了,只能坐地上。
另一段视频显示,医院的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将受伤的驾驶员抬到担架上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目前,当地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回应称,当地查车查得有点严,这位年轻的交警可能有点情绪。事发后单位领导已经找他谈话并做了笔录。
网友们气愤的表示“太狠了吧?没戴头盔而已,不知道的还以为抓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呢,至于这样打人么?”、“这医药费到底算谁的?不会自己承担吧?”
其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并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交警到底该如何规范执法,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11条第3款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13条同时还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也就是说,即便当时驾驶员是发现交警查车而故意想逃跑的,也不能对其实施打骂行为,记下其车牌即可。满大街都是监控且还有执法记录仪,肯定不怕找不到人。总而言之,用警棍打人肯定不行。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9条同时还规定,人民警察判明在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也就是说,除非行为人有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使用警棍,即便要用,也要先行警告。
具体到本案中,视频中大家都看到了!交警当时没有警告,且驾驶员也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交警是属于违法使用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员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换句话说,即便此行为不构成犯罪,该交警做完笔录后也会被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分。至于驾驶员的医药费,应当由所属单位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
最后,话又说回来!交警要求驾驶员驾驶电动车时佩戴头盔,也是为了驾驶员安全着想,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并一定要遵纪守法、安全出行!切勿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去冒险,这样做会害人害己!



北极星
为了你的安全,只能一棒子把你打下车了。
吴某
横冲直撞的电鸡,成为全民公害。支持交警严惩违规电鸡
二十军 回复 12-02 10:36
你的每一次出门都是对地球的污染和对人类的威胁!请你一辈子都躲在家里!
专遛泰迪水杂的爱心人士 回复 12-02 11:01
开始雇水军了吗?
专遛泰迪水杂的爱心人士
好几天了,没人去采访受害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