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小学教师,为了所谓的前途,加入外国国籍。不料30年过后,该老师想要回国养老,却发现国籍被注销,教师以曾在国内工作15年为由,申请补交社保并领取养老金,但却遭到拒绝。
(来源:裁判文书网)
多年前,王某从大学毕业后,一直到当地的某所小学教书。教了15年后,王某觉得自己前途渺茫,便在朋友的邀请下,准备到国外发展。
打点好家里相关事宜后,王某先到外国的大学读了几年书,而后在工作以后,直接入了当地的国籍。
按照王某的想法,国外发展的如此迅速,自己大概率不会回国。
然而,随着我国的飞速发展,经济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以前的只有外国月亮比较圆,到现在的国外各项条件都不如国内。
此时王某也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便有了回到国内养老的想法。可当王某回到国家时,却发现自己的国籍早已被注销。
依据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意思就是说,在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况下,本国国籍是自动丧失的,不需要经过任何的通知、审批手续。
另一边,王某得知国籍被注销以后,仍然不愿意返回外国,而是想要恢复自己的国籍。
国籍法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这一次,王某想要获得国籍,就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由于王某的亲友均在国内,且王某曾经拥有过中国国籍,所以最终同意王某恢复国籍,王某也终于如愿以偿。
但国籍是有了,王某如何养老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简而言之就是,只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15年,或者一次性补齐的,那么只要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曾在小学当过15年的教师,遂以此为由,想要一次性补交15年的社保,以此来获取养老金。
然而,人社局在审查王某的资料时发现,王某才于近日获取了中国国籍,以前一直是外国国籍。基于此,人社局驳回了王某的申请。
王某面对申请被驳回,先是申请了复议,而后又在复议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院。
法庭上,王某辩解称: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审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现在自己提交了工作15年的证明,也愿意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那么人社局就应当为自己办理社保补交手续。
王某的意思很简单,那就是既然有15年的规定,且自己已经工作了15年,那人社局就不能拒绝。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人社局辩解称:
第一,虽然根据广东省《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一次性补交15年的社保,但该通知同样指出,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的人员。
王某虽然恢复了广东省户籍,但其在1978年6月之前,就已经从学校自动离职,故不适合上述通知的规定。
第二,经过调取王某当时的工作年限,王某实际的工作年限并未满15年。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交的证据,王某的工作年限未满15年,而且其离职的时间不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故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最终,王某输掉了官司,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用户16xxx01
关键是没人!前几天看到的那个深圳的,呵呵!
驰名双标
不是好男儿志在四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