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家住16楼2号,谁知喝醉后朋友把他送到15楼。醉酒的他竟用钥匙打开15楼2号门,和室内女主人发生关系。凌晨3点,女子发现后,恼羞成怒把他棒打出来。之后女人告他强奸,男子却说是女人自愿。结局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陆志明浑身湿漉漉的,他看着面前的传票,一张脸惨白如纸。
而他的妻子则披头散发,两眼红肿。她狠狠盯着丈夫,一双眼睛仿佛要喷出火来。
客厅地板上,散落着一地碎片和东西,还有黏糊糊的液体,那是妻子用正在洗衣服的水泼向了陈志明。
这一片狼藉的场景。预示着这里刚刚经历过一场“战争”。
陆志明觉得自己很倒霉。收到这张告他强奸的传票后,他就遭到妻子的连环逼问。
那天,他跟几个好友在一块喝酒,平常大家工作忙,难得聚在一起。那次相聚,分外高兴。他们边喝边聊,都喝了好多酒。
陈志明喝酒不行,却强撑着陪大家一起喝。结果到最后头脑发晕,双腿发软,是朋友把他送回来的。
因当时已经是晚上12点多,朋友帮他按了电梯楼层后,就回家了。
陈志明出了电梯,双腿依旧无力。 他只好用手扶着墙,一步步挪回自己家门口。
他掏出钥匙,眯着眼睛对准钥匙孔插进去。可奇怪的是,他插了几次都没进去。
他狠狠骂了几句,把钥匙举在手中,眼睛盯着钥匙孔,用力插入,这次,房门终于应声而开。
他蹑手蹑脚走进去,反手关上房门。 他不敢开灯,因为妻子反对他喝酒,每次他喝酒回来,妻子总是要唠叨。
他走到床边,把身上衣服脱掉,看到已经熟睡的妻儿,心中涌起一股柔情。
他刚躺下,妻子就翻了个身。他心中那股柔情立马泛滥,一把抱住妻子,行了夫妻之事。
彼时的陈志明做梦都没想到,因为这次喝醉,他犯了多大的错误。
因为他家住在1602,是朋友摁错楼层,电梯把他送到15楼,而醉酒的他就摸到了1502,他以为这是1602。
他以为床上熟睡的是他的妻儿,其实那是邻居的妻儿。而床上的女人以为他是自己的丈夫,于是。误会就这么开始了。
凌晨三点,孩子醒了,女人也醒了,当她看到身边躺着的男人不是自己丈夫时,先是发出一声尖叫,接着快速跳下床,抡起门后的扫帚狠狠打在陈志明身上。
正在熟睡中的陈志明被疼醒,当他看清眼前一幕后也傻眼了,他不知道自己家怎么会突然冒出来这样一幕?
但是在女邻居的棍棒夹击下,他顾不得多思考,他慌忙抱起衣服逃窜,临出门还不忘又看了一眼门牌号。
回家后他惊魂未定,也不敢跟妻子讲,没想到几天后就收到法院传票。
1、陈志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强奸罪的前提是,以暴力,胁迫,违背妇女意愿,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可称之为强奸。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强奸罪的定义,要看是否构成: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要件。
客观要件指的是: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无法反抗的状态。
主观要件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中,邻居女子在熟睡之际,被陈志明冒犯,当时的她处在不知反抗状态中。
陈志明在这种情况下跟她发生关系,违背了妇女自愿和谁发生关系的决定权。
单从这方面来看,陈志明的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但是, 陈志明是在醉酒状态下产生错误认知,把该女子当成妻子。换句话说,他跟邻居发生关系,是错把对方当妻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综上,陈志明存在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2、女子可要求陈志明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陈志明并非主观故意,但他的行为给女子带来伤害,并会造成难以愈合的精神损害。
因此,邻居夫妻可以要求陈志明赔偿精神损失费。
3、如果双方都没有换锁,陈志明和女子都可以要求物业赔偿。
在这起案例中,如果双方在购买房子后,都没有换锁。用的还是原始钥匙,那物业就有责任。
一家的锁只能打开一家房门,如果大家都可以用一把钥匙随时打开别人家的房门,那谁还敢住在那里?
所以,如果在双方都没有换锁的情况下,那本案中最大的责任人是物业,陈志明拿着1602房间钥匙,居然可以打开1502的房门,这足以说明物业给的钥匙有问题。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5条规定: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这把钥匙,才造成后来的乌龙,这都是第三方物业造成的。
在这起事件中,女子被伤害,陈志明损失了钱财。因此,他们都可以向物业索赔。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