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在足浴店认识一女子,两人发生关系后,发展成情人关系。男子两年间给女子转账37万。妻子知道后,将情人诉至法院,要求情人退还37万,没想到,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妻子的诉求。妻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判决情人退还11万。妻子依旧不服,直到将官司打到了高院,才有了不一样的结果!
(案例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凌晨2点左右,冯欣欣去卫生间,刚走出卧室,客厅扑面而来一股酒味儿。
借着卧室映射到客厅的光线,冯欣欣看到老公何伟四仰八叉的躺在沙发上,浑身酒气。
她没顾得上去卫生间,先回卧室拿了个枕头,想给老公垫在头下。
就在她扶老公头的时候,老公的手机弹出一条微信。
冯欣欣很好奇,大半夜的,谁给发消息。
于是,她通过老公指纹解锁。
然而,真的是没有一个女人能笑着从男人的手机里走出来。
“爱你哦,老公”。
冯欣欣看到这样的消息,一下子愣在那儿了,可何伟和这个叫李玲的女人的微信界面,聊天记录是空的,她想查一点蛛丝马迹还查不到。
冯欣欣愣了几秒钟后,趁着何伟酩酊大醉之际,开始查他的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
第一次转账记录显示,原来何伟从两年前就开始和李玲背地里交往。
冯欣欣将何伟的手机拿到卧室,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一笔一笔的记录着,留下证据,然后再悄悄的将手机放回客厅。
她看着睡的和死猪一样的何伟,真的想扇醒他,问问他“到底为什么”?她哪里做的不够好?还是一双儿女不够可爱?他怎么可以背着她做这么丧尽天良的事儿?
可理智劝住了她,当务之急是该想想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冯欣欣回到卧室,将这一笔笔的账目核算了一下,一共37万,她愤怒的用拳头砸向墙壁。
这就是她日日夜夜操持家里,照顾老小,何伟才能无后顾之忧在外面挣钱的结果?
接下来的一周,冯欣欣一直在调查何伟和李玲的事情。
李玲是一家足浴店的员工,何伟去洗脚认识的。
两人认识不久,就去酒店开房。
之后,就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欣欣还查到,在过去两年,何伟每一次说去外地出差,实则都是和李玲在一起。
掌握了这些证据后,冯欣欣提起诉讼,要求李玲偿还何伟转给她的37万。
然而一审却驳回了冯欣欣的诉求。
冯欣欣不服,继续上诉。
当地中级法院认为,何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
1、《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欣欣,何伟无权处分。
何伟向李玲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玲向何伟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
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欣欣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11万余元。
冯欣欣对二审判决依旧不服,继续上诉。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再审却被驳回,维持二审判决。
冯欣欣没有退后,提起当地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3、《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当地高级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李玲返还冯欣欣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玲垫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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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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