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子在婆家当牛做马,把公公伺候走了,又伺候婆婆19年,没想到,90岁的婆婆竟然背着她,把公公答应给她的100多万的房子,偷偷给了小姑子,更可气的是,结婚41年的丈夫,也胳膊肘往外拐,女子愤怒的提出离婚,丈夫慌了,他们一家可离不开这个免费保姆。
(案例来自:调解栏目)
这天,瘫痪在床的公公,让儿媳马小琴通知其他一儿一女开家庭会议。
等全家都到齐了,公公老张先肯定了儿媳马小琴。
他说自己瘫痪这么多年,如果不是马小琴提前退休,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可能他早就驾鹤西去了。
他2儿1女,真正借上光的,却是自己的儿媳,他今天决定,等他和老伴百年后,这套100多万的老破小,留给自己的长孙,也就是马小琴的儿子。
公公没问其他一儿一女的意见,他不过是跟他们宣布自己的决定而已,他的房子,爱给谁给谁。
然后,他问了老伴的意见,毕竟,这是她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老伴则高兴的说,她也正有此意。
马小琴泪湿眼眶,接纳了这份赠予,她感恩公婆看得见她的付出,也觉得自己受之无愧。
她48岁提前退休,给公公擦屎接尿,端汤送药,小姑子这个做女儿没做到的,她一个儿媳都做到了。
公公去世后,马小琴又毫无怨言的伺候了婆婆19年。
这期间,小姑子张春华婚姻破裂,又带着孩子住进娘家,她除了照顾婆婆吃喝拉撒,还得管小姑子的一日三餐。
可马小琴觉得,丈夫的手足,就是自己的姐妹,她依旧无怨无悔的付出。
可她没想到,小姑子以及婆婆,包括她同床共枕的丈夫,都没把她当一家人,反而是免费保姆。
平时,小姑子像个姑奶奶一样,饭来张口衣来伸手,还背后问婆婆:“我嫂子给你吃肉了吗?她如果对你不好,告诉我,我找她算账。”
马小琴给婆婆洗澡,累得汗流浃背,小姑子倚着门框指手画脚,气的马小琴忍不住了说:“嫌我洗的不干净,你来洗,她是你妈。”
小姑子一听让她干,赶紧闭嘴,跑的比兔子还快。
这天,婆婆一直嚷嚷着不舒服,要去住院,马小琴只能通知丈夫,还有小叔子小姑子,一起把婆婆送进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马小琴在医院伺候了婆婆几天,被丈夫张春林给撵家去了。
她以为丈夫心疼自己,可没想到,她前脚刚走,后脚婆婆就背着她,又开了个家庭会议。
婆婆把公公承诺给她的那套房子,竟然给了自己的女儿,理由就是女儿离婚了,没有落脚的地方。
张春林很有大哥样,当即表态他没意见。
也不知道小叔子心理失衡,还是为嫂子打抱不平,他偷偷告诉了马小琴,气的她火冒三丈。
婆婆如果当她面说,也算对她是一种尊重,她也会通情达理,把房子拱手相让。
可这一家人竟然把她当外人,背后算计她,而她的枕边人,也和她离心离德,看不到他的付出,不给她撑腰反而胳膊肘往外拐。
心灰意冷的马小琴,当即提出了离婚。
全家立马慌了,因为,失去了马小琴这个免费保姆,母亲没人照顾,饭菜没人做,马桶没人刷,衣服没人洗…
马小琴声泪俱下痛斥张春林,不离婚可以,三兄妹必须道歉,房子也必须留给儿子,她不蒸馒头争口气,否则,这个婚她离定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一家人无视马小琴的付出,一致对外,这样的家风不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好的家风,父母深明大义,通情达理,一碗水端平,不厚此薄彼,懂感恩,明事理,上行下效,一家人才能其乐融融。
可马小琴的婆婆,无视儿媳的付出,做出让她寒心的事,家里老人良心不正,儿女就容易反目成仇,一家子鸡飞狗跳,这样的家风和家庭美德背道而驰。
2、公公把房子口头赠予马小琴,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规定,口头赠与合同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1、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3、意思表示真实。
具体到本案,马小琴的公公,把儿女召集在一起,把房子口头赠予马小琴。这个赠予,不违反法律法规,他当时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是他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他的口头赠予有效。
口头赠与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尤其是在涉及大额财物或重要权益时,为了防止未来可能的纠纷,最好是签订书面赠与合同。
3、马小琴没义务照顾婆婆,对她的照顾,婆家应该感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见,赡养人中并不包括儿媳。儿媳对公婆的赡养是一种协助配偶赡养的义务,且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关系解除或者赡养人(丈夫)死亡,那么该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