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陈女士在4S店工作人员小吴的热情接待下,订购一辆奔驰轿车,交付定金一万元。可回到家的陈女士却反悔了,认为自己没有货比三家,实在是太冲动,便找到4S店要求退回定金。4S表示:不退,陈女士违约在先。
陈女士为方便自己的出行,准备购置一辆轿车,买车就得买大品牌,陈女士一眼就看中了奔驰E300这款车。
陈女士到4S店试驾,4S店的工作人员小吴热情的接待了陈女士,看到陈女士是购车意向明显,就仔细的向陈女士介绍车辆的性能、价格等问题。
陈女士表示自己看中了奔驰E300的内饰,可小吴表示现在奔驰E300没有现车,需要等一段时间,奔驰E200的内饰和奔驰E300的内饰完全一样。
随后小吴又带着陈女士将奔驰E200试驾了一番,陈女士十分满意,当场表示要买下这款车,陈女士便支付定金1万元,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约定过几天再来提车。
回到家后的陈女士,突然意识到自己消费冲动了,海口不止这一家店销售奔驰轿车,自己为什么没有多找几家对比下价格?
陈女士越想越后悔,于是又偷偷的到另外一家4S店看车。这家4S店的工作人员带着陈女士试驾奔驰E300,也不知道是心理原因还是车子的原因,陈女士觉得这次试驾的奔驰E300对比第一家4S店试驾的车辆E200发动机声音更小,驾驶的感觉更好,更重要的是价格有优惠。
陈女士带着这些疑惑,联系了第一家4S店的销售顾问小吴,想要将已经签订的合同毁约,要求4S店退还定金。
小吴表示,自己已经将情况报告给了领导,一定会退还定金,不过退款时间大概在15天左右,请陈女士耐心等待。
可就这十五天的承诺,让陈女士等了一个月,4S店依旧没有退还定金的意思,陈女士十分生气,说好好的事情,怎么迟迟不兑现呢?于是陈女士找到媒体曝光此事。
当陈女士和记者来到门店时,销售人员小吴正准备离开,当记者提及什么时候兑现退款一万元定金时,小吴矢口否认,称没有这回事。
这下把陈女士气的火冒三丈,明明是微信聊天记录说的清清楚楚已经向领导申请退款,并且还承诺十五天,现在出尔反尔,实在是过分!
陈女士情绪失控与小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的争吵声也引来了店内的负责人。
负责人在了解完情况后,表示如果签订完合同之后,4S店存在违约、或者欺骗等行为,他们会无条件退还定金。可现在是陈女士单方面违约,4S店就没有任何理由退还定金。
小吴则表示,本来这个钱是根本没办法退的,是自己以一位老员工的身份,去求老板给自己一个面子,把自己朋友的朋友·即陈女士·的定金退回。
可陈女士咄咄逼人,不停的辱骂和侮辱自己,现在这笔钱公司不退,只要陈女士给自己道歉,自己来退。
也就是说小吴原本啥愿意退定金的,但是陈女士的态度让小吴很是生气,所以才有了后来不愿意退定金的事情。陈女士听到让她道歉,火气立也马上来了,双方吵的不可开交。
记者见状,赶忙联系了辖区工商来到现场进行协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简单的来说,就是你与对方签订的定金协议,如果你不履行合同约定,那么对方就可以直接没收你的定金,而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协议,那么他要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你,所以签订定金合同时要慎重。
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简单来说就是,你订金给对方再多,即使你违约了,对方也要退还给你,所以如果是签订的协议上写的是订金,那么一般钱能要回来。
本案中,双方承认签订的就是定金,而非订金。因此,按道理来说,本案中的陈女士反悔导致违约在先,4S不退定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行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
具体到本案,既然小吴已经答应退还定金,那么这笔定金是无论如何都要退还的。最终,在工商部门的协商下,4S店答应退回陈女士定金一万元,双方都意识到了失态,互相道了歉。
亲爱的读者,您觉得4S店应该退还陈女士的一万元定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