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23岁的董女士到医院做孕前检查,在妇科诊室里,董女士做完乳腺检查还没穿好衣服,一名医生就推门而入,导致董女士被门外走廊上的男人围观。董女士恼羞成怒,向医生讨要说法,不料医生却表示:太传统,将来生完孩子就觉得没什么了!
23岁的董女士新婚不久,就怀上了宝宝,真可谓双喜临门。丈夫刘先生更是激动不已,每天都沉浸在初为人父的喜悦之中!
这天,董女士觉得身体不适,怀疑是受孕期的影响,于是在刘先生陪同下,前往医院做检查。
在妇科诊室里,一位女医生要求董女士做乳腺检查,按照对方的吩咐,董女士脱下衣服,配合女医生检查。
很快,各项检查完成,可就在董女士穿衣服之际,另一名女医生却突然推门而入,导致还没穿好衣服的董女士,被门外走廊上的男人围观。
董女士非常气愤,质问女医生进来为什么不敲门?谁料,女医生回应说医院工作很忙,回自己的岗位不用敲门。
"这里是妇科诊室,难道医生不保护病人的隐私吗?"董女士质问女医生,然而,女医生却不以为然,冷冷回应说:"太传统,将来生完孩子,就觉得没什么了!"
女医生的言外之意,是指董女士太小题大做。刘先生见妻子被欺负,上前质问女医生,如果是她本人的隐私被人窥视,那会不会把话说得如此轻巧?
董女士找到医院院长讨要说法,院长了解事发经过后,认为女医生确实有错,而且言论不当,于是想赔偿董女士300元,事情翻篇。
对此,董女士不接受,她认为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人格受到侵犯,医院想拿300元了事是不可能的。
为避免事情闹大,院长表示赔偿金可以加到1000元,而董女士却说这不是钱的问题,她不是一个贪财的女人,她要的是尊严,医院必须赔偿100000元。
对此,院长说不可能,即便是女医生存在过错,侵犯了董女士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这样狮子大开口。
双方争执不下,董女士表示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要求医院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那么,董女士的遭遇该如何定义?她的诉求,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一、医院医生的过失行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其次,《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董女士在妇科诊室做孕期检查,期间一切都按照医生的要求去做,涉及到女性的隐私空间。
而女医生在事先没有敲门的情况下,推门而入的行为,无疑暴露了董女士的个人隐私,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事件,对董女士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医院方面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还要对董女士的伤害做出评估。
至于在事发时,女医生"太传统,将来生完孩子就觉得没什么了"的那一句话, 纯属无稽之谈,作为女性,不管有没有生育过孩子,隐私权都一样重要。
二、根据法律规定,医院方面必须对董女士赔礼道歉,但赔偿金额没有明确规定。
医院是涉及个人隐私最多的一个机构,包括病人的身份资料、病历、医保以及银行卡等重要信息。
如果医院因管理缺失,造成病人的隐私外泄,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医院的管理,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女医生因过失行为造成董女士的隐私泄露,已违反上述法规。但道歉和赔偿责任,还需医院方面来担责。
不过,董女士开口就要10万元赔偿,不太符合逻辑。按照以往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赔偿标准一般都在几百、几千元不等,法院对这样的赔偿金额大多数给予支持。
另外,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
具体的赔偿方案,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侵权目的、以及侵权获利情况做出评估,才能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不难看出,董女士提出10万元的索赔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 任何人都有隐私,每一个人都有着一块不希望被他人侵犯的领地。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更不得有意打探他人隐私,又或者故意揭露一些别人的隐私和缺陷,把别人伤的体无完肤,这是非常不厚道的行为。
同时,这起事件也提醒我们:在医院就诊时,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一旦发生类似事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搜集好相关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进行维权。
最后,对于董女士的遭遇以及女医生的态度,大家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