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郭丽花72万,买了1辆白色奔驰,不到100天时送去洗车,谁知爱车被17岁员工撞坏,保险杠和引擎盖需要维修,光维修费就要5万元,郭丽主张13万赔偿被拒,后降低为8万,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以案说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郭丽是名生意人,开有一家服装店,由于经营得当,生意兴隆、日进斗金,手头上有不少闲钱,一向爱车的她,花72万全款,购买了一辆白色奔驰。
爱车到手后,郭丽小心翼翼,经常进行维护保养,由于白色显脏,她几乎每个星期,都会把爱车送去清洗,这日她像往常一样,把车送到熟悉的洗车店,没想到却出现大问题。
上午8时许,郭丽把车停到地下车库后,将钥匙交给店员,并告知车子具体位置,让他们帮忙尽快清洗,第二天自己要用车,然后去忙业务。
下午18时左右,郭丽接到店里电话,本以为车子已经洗好,没想到老板告诉她,车子出了一点小状况,前保险杠和引擎盖都需要维修。
听到这个消息,郭丽心中咯噔一声,火急火燎赶到车店,不过却没在车店找到自己的车,老板告诉她,车子还在地下停着。
洗车店在负二层,郭丽车停在负三层,洗车时需要把车从负三层开到店里,事故正是挪车时发生。郭丽赶紧追问老板,事故何时发生,事发时谁开车,为何发生事故。
老板说是店长挪车时,为了避让其他车,不小心撞到车库柱子上,郭丽在老板陪同下去查看情况,发现撞得确实挺严重,车子的前保险杠已断,引擎盖也凹陷进去,郭丽心疼不已。
显然,现在这个情况,车子需要维修,开了还不到100天的新车,发生事故后维修,必然会导致车子贬值,为查明事故情况,郭丽查看了当天的行车记录仪。
发现事实和老板所说并不一致,开车的人不是什么店长,而是一名年轻人;车子也不是避让时发生事故,而是直直朝着立柱撞去。
年轻人正是该店员工陈强,郭丽了解到,陈强只有17周岁,来洗车店当学徒,未成年人肯定没有驾驶证,显然,这是一起无证驾驶导致的事故!
老板表示,店里在员工上岗前,有过专门培训,三令五申强调,没有驾照不能挪车,但陈强还是擅作主张,私自拿着钥匙到负三楼,结果挪车时撞倒柱子上。
郭丽十分生气,既恨爱车被撞,又恨店家欺骗,现在她可不想听这些苍白的解释,于是果断报警,陈强初入社会,见郭丽报警吓得不知所措,愣在原地不停流泪。
郭丽可不管这些,她觉得少年犯错,就该为此付出代价,现在这情况,自己的爱车,光维修费都要5万,加上车子的贬值部分,绝对是笔很大的损失,于是郭丽向车店索赔12万。
车店觉得郭丽要得太多,双方多次协商后,郭丽提出除了5万维修费,只要再给3万元赔偿就行,可车店觉得,这样还是太贵。
车店老板提议,车子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他们承担,并且由车店负责第二年的保险费用,对此郭丽不同意,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事情曝光后,有人认为,得饶人处且饶人,郭丽应见好就收,毕竟陈强还年轻,不要咄咄逼人;也有人说,年轻不是犯错的理由,陈强已经17周岁,犯错就该付出代价,必须为此事买单。
那么,从法律角度,此事该如何解决?
1.首先,郭丽可主张违约责任。
郭丽将车交给车店洗,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郭丽负有支付洗车费的义务,车店负有按时洗车,原封不动将车返还的义务。
现在车店将车损坏,属于违约行为,郭丽可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店家将爱车恢复原样。
注意,违约责任只能要求恢复原样,并且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
2.其次,郭丽可主张侵权责任。
白色奔驰是郭丽的合法财产,陈强挪车时不慎撞坏,主观上具有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119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陈强为了洗车而挪车,自然是执行工作任务,因此郭丽可以选择向陈强索赔,也可直接向车店索赔,后者显然对维护权益更有利。
车店赔偿后,根据情况可向陈强追偿,如果确实有反复强调,则陈强承担的责任要重些;如果没有强调,默许甚至是车店安排陈强去挪车,则车店的责任更重。
3.郭丽可主张哪些赔偿?除了维修费,能否主张贬值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车辆发生事故,必然面临定损问题,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是维修费,间接损失包括修车期间的打车费、来年保费增长以及车辆贬值。
但根据相关规定,车辆贬值费用,一般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因为车辆贬值,并非必然发生,关键取决于车子是否变卖。
若郭丽的车继续开,维修好后没有损失,无法主张贬值费用;若车子属于待售、在售,则可以主张贬值费;此外1年内的新车,有时也可主张,不过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认定。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索要折旧费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