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俩男子看中乌克兰人的一颗价值30万元的琥珀原石,约好代为销售,半年后,乌克兰人询问进展,其中一人说琥珀原石卖了9.5万,但抵账了,两人互相扯皮不给钱,乌克兰人直接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琥珀原石,法院调查后,发现事情另有隐情。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克兰人K先生以其独特的眼光,收集了很多价格不菲的琥珀原石,来到中国售卖。
一天,张伟和高强来到了K先生这里看琥珀原石。
K先生的琥珀原石,色泽温润,质地纯正,有着宝石般的光泽。
张伟他们表示出极高的兴趣,说可以代为销售。
高强还夸赞琥珀原石的质地好,一看就让人爱不释手,几天内就可以找到合适的买家。
K先生看他们信心满满的样子,想着可以尽快卖掉,就选择了相信他们。
于是,K先生满怀期待的和张伟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书》之后,便将琥珀原石交给了他们。
一转眼过去了一个月,K先生等的焦急万分,可张伟那边却迟迟没有消息。
K先生多次跟张伟联系,问他琥珀原石到底有没有卖出去?为什么不给自己回复。
张伟总是用各种理由搪塞,还说高强正在积极寻找买家,还让他不要急,毕竟寻找买家是需要时间的。
K先生心里泛起一丝不安,但一想既然签了合同应该也没什么大问题,他还是选择了相信他们。
5个月过去了,张伟和高强就跟消失了一样,没人联系K先生,也没人告诉他琥珀原石到底卖没卖出去。
难道自己的琥珀原石被这两个“合伙人”给私吞了?
K先生彻底失去了耐心,他几经辗转终于联系上了高强,问他琥珀原石到底卖没卖?
高强却告诉他一个惊人的消息,琥珀原石已经被他以9.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
高强还说了一件让k先生始料不及的事情。
高强说,因为张伟欠他的钱,所以,卖掉琥珀原石的9.5万元直接抵扣了欠款。
K先生听到这个消息顿时如坠冰窟,他知道自己已经被欺骗了。
K先生非常生气,他让高强按原价归还琥珀原石,可高强却说,你去找张伟要,我又没有跟你签合同。
K先生又去联系张伟让他把琥珀原石归还给自己。
可张伟说,我只是中间人,介绍卖家认识而已,明明琥珀原石是高强拿走的卖了,跟我没关系。
K先生是又急又气,为了追回自己的琥珀原石。
他将张伟和高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价值30万元的琥珀原石。
1、张伟称,自己只是中间人,琥珀原石是高强卖掉的,所以,自己无需向K先生归还或者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张伟和高强在K先生那拿走琥珀原石,不管他俩谁拿去出售,都已经和K先生形成委托销售合同关系。
另外,张伟和k先生也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
所以 k先生和张伟、高强形成委托销售合同关系。
那么,张伟说说高强卖掉琥珀原石跟自己没关系,这个理由不成立。
2、高强说,他和k先生之间没有直接签合同,而且合同是张伟签的。所以,这件事与自己无关。
《民法典》第九百⼀⼗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约定,由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张伟和高强在k先生那里取得琥珀原石。
但不管他俩谁拿去销售或者如何分成。
都属于张伟和高强自己内部的事儿。
都不影响张伟和高强与k先生形成的委托销售合同关系。
因为张伟和高强有明显的获利动机,另外该委托销售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
3、K先生认为,他交给张伟和高强的琥珀原石,价值30万元,要求他们归还琥珀原石。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张伟和高强和K先生约定好拿走琥珀原石,去代为销售。
然后,K先生将价值30万元的琥珀原石交给了他们。
但是,高强拿走琥珀原石后,还以张伟欠他钱为由,直接扣留了琥珀原石。
高强并没有按照K先生的价格出售,反而以低价将琥珀原石出售。
而且,在法庭询问过程中,高强明知道买家信息,在有4张买家付款单据时,却只拿出其中一张给法庭。
还向法院故意隐瞒了,琥珀原石的真实销售价格为20万元的事实。
所以,高强欺骗了K先生,他将琥珀原石卖了20万元,并不是他此前告诉K先生琥珀原石只卖了9.5万元。
高强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他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且有侵占K先生琥珀原石的主观故意。
所以,法院判决:张伟、高强归还K先生琥珀原石,如果不能归还,就赔偿K先生人民币30万元。
不管在商业交易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都要秉承诚实和恪守承诺的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试图通过欺骗或背叛来谋取私利的行为,
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文中人物化名
勇敢的心
契约精神还是要有的。
绝不妥协
这些人坏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