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刘某载四名乘客在机场高速公路行驶时,被四名乘客逼迫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交警给予其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刘某不服,称自己当时是在交警的指令下停靠在应急车道,交警却认为刘某是先停车再拨打的电话。就这么个交通处罚,刘某历经一年半,前后打了三次官司。
2017年·11日凌晨1时许,出租车司机刘某,从市区接了四位要前往机场的乘客,一行人有说有笑上了车,刘某便开着车朝机场高速方向行驶。
可刚到高速收费口,四名乘客提出下车,一开始刘某以为乘客在开玩笑,并没有放在心上,并继续行驶,可四名乘客的语气越来越激动,甚至还将手伸向刘某。 一旦正式上了高速,车速都在百码以上,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刘某便反复告诉四人,高速绝对不能停车,可四位乘客竟然威胁刘某,要求刘某立刻停车。 刘某看四人比较较真,害怕三更半夜的,真出现什么意外,无奈之下,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 作为一名资深的老司机,刘某知道这种情况,一旦被交警查获,一定是扣分和罚款,于是赶紧拨打110,并简要将说明情况,110将警情转给12122,电话中民警让刘某先将车辆停好,等待出警。
不一会,警察便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刘某并非在紧急情况下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
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决定。 刘某懵圈了,我拨打电话让交警前来的目的,是不希望被处罚,结果交警同志来了,直接来个抓现行,并直接作出处罚,这是什么道理? 刘某唯一的技能就是开车,他的一家老小都靠着自己的出租车吃饭,一旦被扣12分,自己重新考科目一不说,还会让自己的家庭好一段时间没有收入,这可不行!
刘某无法接受,他不服处罚,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
刘某认为:
1.上了高速后,是乘客强烈要求下车,刘某已经告知不能下车,为了保障自身安全,刘某才无奈停车,其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 2.当初停车时,他已经拨通了110和12122,并在民警的指令下才停车。 3.停车地点刚过高速收费站,限速40公里/小时,并非高速公路,而且现场没有标线指示。 交警答辩:
1.刘某已经驶入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站以内已经属于高速公路的范围,限速40公里/小时。 2.申请人停车在先,报警在后,其所说是因指令停车与事实不符。 3.紧急情况是指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本案并非紧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综上,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刘某停靠在应急车道,是不是处于被威胁的状态,乘客威胁司机停车是否属于“紧急情况”。 一般来说,能够被认定为紧急状态下,并可以占用应急车道或停车的只有三种情形,分别是:·1·当车辆出现紧急的故障时,如汽车发动机故障灯报警或车辆有潜在故障等,车辆不得不停下检查时,可以占用应急车辆;·2·车内人员有病人,需要紧急护理医治,这时可以占用应急车道;·3·特殊车辆可以占用应急车道,如工程用车,救护车等可以占用应急车道。 而本案中只有刘某一人辩称,当时有四名乘客强烈要求下车,暂且不考虑刘某所言是否属实。
即使属实,强烈要求停车的情况,也没有上述的三种情况紧迫和严峻,所以刘某的行为极难被认定为“紧急状态”。 因此刘某所列举出的诉求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反观,交警部门举示证据,足以证实刘某在机场高速实施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据此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到哈尔滨中院,希望撤销一审判决。 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故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已经是终审,一旦判决作出,立即生效! 可刘某依然对一审、二审不服,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故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一个小小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法院审理了三次,这三次均认定刘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表明了三级法院对“应急车道”正确使用的态度,应急车道被称之为“生命通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中的刘某可能确实被胁迫停车,苦于无证据证明,而未被法院所认定,但这也不能成为其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阻却事由,法院判决既已作出,就应该尊重生效判决。



用户53xxx25
那是“应急车”道,不是“应急”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