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发生了一件让人痛心的事。一名6岁女童,在当地一家游泳馆上课时不幸溺水身

净土侃体育 2024-04-25 22:25:57

湖北武汉,发生了一件让人痛心的事。一名6岁女童,在当地一家游泳馆上课时不幸溺水身亡。

女童的妈妈高女士说,她在某游泳俱乐部给孩子报的是一对一游泳课,孩子上课时,家长只能在楼下等候。

孩子平常训练是在浅水区,事发时,由于教练教学结束,去洗澡了。女童自行跑到了旁边的深水区游泳,直到女童出事才被发现。

高女士称,出事后,游泳馆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她,她自己就是护士,当她想抢救时,还遇到对方的阻碍。记者联系上游泳馆负责人,对方表示当时是属于正常教学,孩子从小池子里跳到大池子里去了。当记者问及当时教练是否在场,这名负责人以有事为由挂断了电话。

实在让人痛心,六岁的孩子就这样说没就没了。游泳馆的态度更让人生气,一旦问教练事发时在哪,工作人员直接选择不回答。

无论游泳馆怎么辩解,孩子交给了游泳馆,游泳馆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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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高女士把孩子交给了游泳馆以后,游泳馆就成了孩子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孩子在游泳馆管理期间,无论教练或者救生员有没有在场,都应对孩子安全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有的网友说,游泳馆相关人员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具体到本案游泳教练和救生员原本对孩子在游泳期间承担业务上的保护救助的职责,到因违反了注意义务,造成了女童死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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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穷小子

穷小子

2
2024-04-26 01:30

没事学什么游泳,别往水边去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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