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我侄子杀人了!” 近日,辽宁大连。69岁独居老人王大爷报警称其侄子曾杀过人,还把尸体埋在了自家农田里。
面对命案,警方肯定是极度重视的,便向王大爷仔细询问了起来。王大爷称这事儿发生在2009年的一天,当时看到侄子床上躺着一个满脸是血的男子,看到这个景象当时王大爷称没有说什么便离开了。
次日王大爷看到其侄子在田里挖坑,他认为其侄子有可能把昨天男子杀害了埋在这个土坑里头。
当民警问王大爷为什么不及时报警,王大爷回答说,当年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亲人,侄子经常接济照顾他,因为念及亲情,他就一直没有举报侄子,近期两人关系恶化,于是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命案必破”是公安机关长期坚持的工作方向。当地警方便动用大量的警力开展侦查工作。经多方走访排查和实地勘察,警方并未发现尸体,也没有听说过有什么人突然失踪。
民警便认为王大爷举报的情况可能不实,专案组民警就对王大爷耐心询问,这一次王大爷面对民警的提问,闪烁其辞,无法自圆其说,终于说出了实情。
原来王大爷举报侄子的整个经过,都是其自己臆想出来的,之前双方关系好,其侄子经常在经济上对其帮助,现在其侄子在经济上不帮他了,王大爷心里产生报复感,报假案报复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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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王大爷的这番操作确实很容易引起警方的重视,但是司法资源不是随便浪费的,谎报警情是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谎报警情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终王大爷因谎报案情,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的罚款的处罚。
有的网友问了,王大爷实在不太不仁义了,侄子又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能够救济就很不错了。可能是侄子现在经济不行了,无法救济了,作为长辈的就据此反咬侄子一口,这种做法不就是诬告陷害吗?
笔者赞同网友的说法,王大爷的这种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王大爷虚构了侄子“杀人埋尸”的事实,向警方告发,意图陷害自己的侄子,使得侄子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符合诬告陷害行为的定义。
但是并非所有的诬告陷害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构成诬告陷害罪还需要诬告陷害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但是何谓情节严重,法律并未作出具体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1、在网络、媒体、报纸及公共场合公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因诬告陷害行为严重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的。3、因诬告陷害行为造成被诬告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启动司法活动,只要一旦启动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如立案侦查,即构成情节严重。5、因诬告陷害的行为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的决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大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由公安机关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评价王大爷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来确定。
笔者点评:一个人最大的恶,是不懂得感恩。人们习惯于把别人对自己的好当作理所当然,如果有一天因为一些原因没法对他好,他就会觉得你变了,觉得是你变坏了,这种人太自以为是,忘记了别人对你的好并不是理所当然。就如本案中的王大爷,其侄子对他救济是情谊,不救济是本分,在其侄子救济的时候,王大爷反咬其侄子一口,他忘记了一件事,他侄子只是侄子,并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