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跟他计较!”江苏南通,女大学生坐高铁时靠着窗户,被一男子要求换座,她明确拒绝。没想到下车时,对方还阻拦她,还骂她是神经病。
女大学生小陈说,当时她明确表示拒绝换座,没想到下车的时候还被阻拦和辱骂,她只好找来列车长处理。
小陈还说,下车以后,她接到了乘警的电话,告诉她说对方有智力障碍,是智力残疾人,让她别计较。她不歧视残疾人,但建议将这种人拉入黑名单,这次对方想打她被拦住了,但难免以后不会出现更严重的问题。她觉得很无奈,只能白白挨骂了。
对于这件事,不少网友提出,既然是智力残疾,那么应当有监护人,当时监护人在哪里?还有网友询问“有智力障碍但其违规违法了,能不能‘计较’?”
首先必须承认,对于残疾人我们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乘警说的对,确实没有必要斤斤计较。
但是,监护人也应当加强监护,以免给干扰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一般来说,无论哪类残疾人都享有正常乘坐公共交通的权利。但是,智力残疾人与一般残疾人不同,往往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有监护人。
而监护人的职责,除了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以外,当然也应当包括监督被监护人不给他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事件里,那名男子真的是智力残疾人,那么他辱骂、殴打他人造成损害的,其赔偿责任是要由监护人承担。
至于有网友询问的,有智力障碍的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不要“计较”的问题。
在民事领域来说,我们已经说,要由监护人来承担的。
而在刑事领域,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则并非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病人由于还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法律规定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在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和正常人没有区别,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前两类一致。
因此,主要还是看他们的智力残疾程度,是否达到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程度。只要还能辨认一部分行为,那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监护人确实有必要加强监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