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24岁男子与64岁老太登记结婚,还约定付给对方21万元。不料事后发现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男子将老太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钱款。
··贵州高院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事情发生在遵义仁怀。原来,当初男子陈某与64岁老太登记结婚并不是为了“爱情”,而是因为当地一家酒厂有一项政策——占地户的近亲属可以进酒厂工作。
陈某听说以后,特别想进这家酒厂,就找了中间人,与当时已经64岁的老太李某某约定,两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再让陈某获得进入酒厂的机会。
为了保证这个约定的顺利进行,双方甚至还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协议,约定陈某付给李某某结婚占用名额进厂费用21万元定金,其中签订协议当日支付5万元,量土地时付5万元土地款,剩下的11万元等陈某拿到考试通知书的时候一次性付。
事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陈某也按照约定付了第一笔和第二笔的共10万元。
没想到的是,李某某自己家的土地并没有被纳入到征收范围里。不过,李某某一家是讲信用的,为了保证李某某和陈某协议的落实,他们又和其他人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想买其他人土地被征收后的进厂名额,为此他们还付给其他人108612元。
可惜的是,陈某最终并没有如愿进入酒厂工作。这下他可不愿意了,花了钱和老太太结婚还没办成事,这能行吗?于是他将李某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判决李某退还他已经支付的10万元定金。
24岁为了进厂,连和老太太结婚的办法都能想的出来,真是无所不用其极了。可惜虽然机关算尽,还是未能如愿,也不知道这算是好事还是坏事了。
一、这种婚姻有效吗?
这个案件里,陈某与李某某结婚当然不是办理结婚登记的真实目的,而是为了通过结婚的方式获取进入酒厂的名额。
一般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想实现其他目的,通过表面合法的行为来进行掩盖的,表面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比如说,张三向李四借钱,但为了保证将来李四还不上钱,可以用李四的房子抵债,两人就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房子卖给张三,价款就是借款的数额。因为双方实际上并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只是为了实现流质的目的——还不上钱李四的房子归张三,所以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至于双方真实约定的还不上钱李四的房子归张三因为违反了禁止流质的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那么,陈某与李某某两人的婚姻也可以因为这一规定无效吗?如果无效,法院就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答案是不能。
这是因为,感情与目的是主观的,不能适用在婚姻领域,结婚与离婚必须以登记为准——否则的话,许多为了购房名额的“假离婚”离婚这一行为也该无效了。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限于这三种情形,至于其他的婚姻,不管基于什么目的,都是有效的。
所以,法律上既不存在“假离婚”,也不存在“假结婚”。
这个案件里,陈某与李某某的婚姻仍然是有效的。当然,因为双方并没有任何结婚的感情基础,根据法律规定,是应当判决离婚的。不过,陈某的婚姻状态只能是离异了。
二、陈某可以要回那10万元钱吗?
陈某支付李某某10万元的基础是双方签订的那份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签订后,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同解除,陈某当然可以要回这10万元钱。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个案件里,陈某与李某某约定以婚姻的方式来骗取进厂名额,将婚姻作为交易谋取不当利益自然违反了基本的公序良俗,所以双方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案件里,虽然李某某取得了陈某的10万元钱,但他们为了保证协议的实现,也向第三人支付了10万余元钱,存在损失。
最终,法院结合原、被告均知悉双方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有意为之,双方均存在过错,认定应当各自承担一半。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贵州高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名可能为化名。

给爷上一打少妇
什么酒厂?值得如此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