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他应得的!”北京顺义,一男子照顾孤寡老人十余年,老人去世前将五套房全部送给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5-05 16:54:17

“这是他应得的!”北京顺义,一男子照顾孤寡老人十余年,老人去世前将五套房全部送给他。30多年对老人不闻不问的王大爷妹妹得知此事后,表示房产应该由她们继承,男子无权获得房产,拒绝配合过户。无奈之下,男子将老人妹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顺义法院) 王大爷一辈子没有结婚,无儿无女,只有一个妹妹王大娘是亲人。王大年女儿张青作为外甥女,不仅不看望王大爷,还害怕大爷赖上她,毕竟她们家是大爷唯一的亲人,因此偶尔去一次,见到老人时态度也不好。

王大爷也是有自尊的人,宁愿一个人过也不愿意和与他们进行来往。就这样,两家人近30年没有走动。 王大爷是一个好人,年轻时村里无论谁家有事只要找他帮忙他从不拒绝,尤其是带小孩玩这样的事情,因此村里很多孩子都是他带大的,张明就是其中之一。 张明看着大爷80岁以后,身体多病无人照顾,于是其主动照顾大爷并带他看病拿药。 大爷认为张明是个好孩子值得托付。一天他将张明叫到身前,问他是否愿意为其养老送终,如果愿意,他死后所有财产都是张明的。张明本身就对大爷很有感情,他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于是在村委会干部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张明为王大爷养老送终,大爷死后,其名下所有财产都归张明所有。 协议签订后,为了更好的照顾王大爷,张明将大爷接回自己家,平常只要大爷有什么要求张明都会满足他,这让大爷十分满意,庆幸自己遇到了好人。而同村村民提起张某也都是竖大拇指。 时间过得很快,就在双方签订协议10年后,大爷的房子拆迁,分了五套安置房。两年后,93岁的王大爷因病去世,张明为其办理了丧事,丧事十分隆重,让村民再次感受到了张明的真诚。而作为妹妹的王大娘一家人,没有任何人到场送大爷最后一程。 王大爷身后事办完以后,张明拿着遗赠抚养协议去办理房屋过户,但是被告知要王大爷的继承人同意才可以办理。随后,其找到了王大娘和张青,二人知道大爷有五套房后,立即表示这些是她们应该继承的,张明无权继承,拒绝配合过户。 无奈之下,张明将两人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张明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应该执行 张明表示,王大爷自愿与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且有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双方签订协议自愿、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该协议应该得到执行,王大娘和张青对其进行阻止不符合法律规定。

2、他按照协议完成了所有约定,应该获得老人财产 张明表示,他和老人感情深厚,拿老人当成亲生父亲。无论老人要求什么,他都尽量满足其需求。就拿吃饭来说,他给老人做饭几乎一周都不重样,得到老人的高度认可。

生前对老人的照顾,广大村民有都有目共睹。不仅如此,还厚葬了老人,让老人体面的离开,完成了协议中养老送终的约定,因此也有权利获得老人一切财产。 综上,王大娘母女没有对老人进行任何照顾,且他和老人有遗赠协议在先,两人已经没有继承权,请求法院判决两人配合其过户房产。

王大娘和张青辩称:

1、王大爷没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作为王大爷唯一的亲人王大娘应该继承大爷的遗产,而不是与大爷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张明。 2、《遗赠抚养协议》是假的,协议上处置的是几间房屋、与宅基地上有几间房屋不一致。关键是王大爷会写字,但其未亲笔签名、指印模糊无法鉴定。证人周某某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与其在《遗赠协议》上的签名不一致。 综上,张明夫妻未对王大爷尽赡养义务,遗嘱是假的,请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王大爷与张明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按照协议内容承担相应义务后,扶养人相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明已经依约履行协议。关于王大娘称王大爷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系被胁迫,该答辩意见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张明要求确认该《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大爷与张明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王大娘母女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过户。

王大娘母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被赠与的五套房屋系王大爷的个人财产,拆迁后全部登记在他名下,张明是本村村民,王大爷为了解决个人的养老问题将涉案房屋以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处分给张明夫妻,并由其养老送终。

结合涉案遗嘱、视频录像的内容、执笔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以及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可以认定涉案协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王大娘母女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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