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在娘家住了5年,半年花光了丈夫给的10000块钱。丈夫瞬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5-06 14:13:55

河南,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在娘家住了5年,半年花光了丈夫给的10000块钱。丈夫瞬间暴怒,认为女子太败家了,他把工资卡交给母亲,女子每次要钱必须打借条。女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丈夫懵了!

(来源:百姓调解)

李霞深吸一口气,怀着忐忑的心情,拨通了丈夫王大勇的电话:“孩他爸,这几天不是要交学费了嘛,我钱不够,你再给我转3000块过来呗?”

王大勇一听,瞬间不爽到了极点:“钱钱钱,你就知道要钱,你自己有手有脚不会去赚吗?你自己想办法去!”说完,他直接挂断了电话。

李霞听着电话里的“嘟嘟”声,心情跌落到了冰点,她再也找不到留在这个家的理由,决定跟王大勇离婚。

李霞和王大勇经相亲认识,仅仅相处了半年,便怀孕结婚了。婚后不久,王大勇外出打工,李霞在家安心待产。

因为未婚先孕,婆婆认为李霞是个不检点的女人,对她横挑眉毛竖挑眼。

哪怕她在坐月子,婆婆也没有照顾半分,她吃过唯一的荤菜,就是娘家带来的100多个鸡蛋。

婆婆非但不照顾她,还多次打电话给王大勇,说李霞的不是,闹得夫妻俩动荡不安。

李霞心里憋屈到了极点,她一气之下抱着孩子回了娘家住。这一住就是5年,期间还生下了2胎。

婆婆从来没有来接她回去的意思,而丈夫也没有给过一分钱。为了生活,她只能跟着哥哥去工地干苦力赚钱养家。

李霞想过离婚,但为了孩子,她一忍再忍,只能在娘家的帮助下生活。多少个夜晚,她哭湿了枕巾,她不知道婚姻给她带来了什么。

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她只能低声下气找王大勇要钱,苦苦哀求多次,才拿到了一万块钱。

半年后,当她再次问王大勇要生活费时,王大勇很愤怒,指责她败家。

之后每次她问王大勇要钱,都得按要求先打欠条后,他才不情不愿挤牙膏一样分期付款。

李霞知道,这钱他不是没有而是每个月一发工资就转给了婆婆,而婆婆对钱管得紧,认为李霞吃住在娘家根本用不着花钱,怕便宜了娘家人。

李霞日子过得很艰难,这次孩子要交3000元学费,她对娘家再也张不了口,只能硬着头皮找丈夫要。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李霞再也无法忍受,这5年的委曲求全,在这一刻爆发了!

她对母亲说:“我必须要离婚,否则我活不了了!”

母亲流着泪点头:“娘家是你永远的避风港!”女儿受的苦,她都看在眼里!

当她向王大勇提出离婚时,他瞬间懵了,带着婆婆马上赶到娘家,苦苦哀求,不愿离婚。

见李霞态度坚决,又找了调解员前去劝解,调解员说:“看在孩子份上,给他一次机会,他说了会改,以后工资卡给你管。”

李霞冷笑:“就算他给我100万,这婚也必须离,我受够了!”

婆婆见状,竟然戏精附体,拉着王大勇一起跪在李霞面前,让她不要离婚,企图道德绑架。

李霞早已心寒,根本不吃这一套,她冷漠走开,表示如果王大勇不愿意离婚,她就去法院起诉,这婚她离定了!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李霞在王家5年,为王大勇生儿育女,却没有得到优待,她有离婚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霞独自带着2个孩子在娘家生活了5年,王大勇不管不问,而且拒绝向其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并且由着母亲欺负李霞,他不作为的态度,早已将李霞的心伤透。

多年的丧偶式婚姻,让李霞丝毫没有感受过家庭温暖,两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李霞有权利提出离婚请求,如果王大勇不同意,李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2、王大勇有抚养2个孩子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王大勇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有抚养2个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义务,其义务不因任何个人因素而影响,而他5年只给了1万元抚养费,且并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行为,涉嫌涉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据此李霞有权利替2个孩子主张,向王大勇索要抚养费,哪怕是离婚了,依然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3、王大勇和婆婆的行为,不利于家庭和谐发展。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更有互相抚养义务。王大勇明知母亲为难妻子,却没有起到调和的作用,反而将工资交给母亲保管,对李霞娘儿仨不管不顾,无论是为人夫还是为人父,他都是不及格的。

而李霞的婆婆,在李霞坐月子最需要照顾时,不但不帮忙,还挑拨夫妻关系,更是令人不齿,丝毫没有做家长的气度和觉悟,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一家人过日子,应以互相尊重为基础,重在沟通和理解,这样日子才会过得和和美美!(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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