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老汉,取钱给儿子买房,却发现自己账户里的580万不翼而飞,柜员告诉老汉:你的580万买了理财产品,这上面还有你的签字。老汉一看,还真的是自己的签名,但是他坚称自己没有买过理财产品,双方沟通无果,老汉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来源:西宁中级法院)
周大爷焦急地坐在银行柜台前的椅子上,眼神中充满了疑惑和不安。
儿子即将结婚,一家人商量之后,决定把580万的拆迁款先取一部分出来,给儿子买房装修。
可当他满怀期待来到银行取钱时,柜员却告诉他:“大爷,您是不是记错了,这账户上没有钱。”
周大爷立马慌了:“这怎么可能?拆迁款到账当天,我就在你们银行存进了第一笔钱,之后的2笔,我也存进了这个账户,怎么可能会平白无故地消失呢?”
柜员见周大爷语气肯定,情绪激动,急忙安慰他,并表示会向领导请示,帮大爷好好查询一下。
周大爷焦急地等待着,心里充满了不安。
经过一番查询,工作人员告诉周大爷:“大爷,您名下的580万早在几年前分3次购买了我们的理财产品。”
周大爷茫然不知所措:“什么理财产品?我压根不懂这些,我只知道我把钱存进了银行。我儿子还等着这笔钱买房结婚呢,你们得把钱给我取出来。”
工作人员却耐心解释:理财产品需要到期后才能取出,如果提前取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罚金。
周大爷听后更加焦急了,他皱着眉头说:“我一个上了年纪的老人,哪懂什么理财产品?是不是你们瞒着我,擅自操作的?”
工作人员连忙否认表示这绝不可能,因为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客户本人签字确认,他们有非常严格的流程和规定的。
随后,工作人员出示了周大爷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和签名,周大爷看了一眼,确实是自己的笔迹。
周大爷这才隐隐约约想起,自己每次过来存款时,工作人员都让自己签字确认,一大堆文件,自己老眼昏花,根本没有仔细看上面的条款。
周大爷觉得自己被套路了,当即要求银行返还580万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
可银行却拒绝了周大爷的要求,并表示要么按照理财产品的给付标准来,周大爷承担相应的罚金。要么等理财产品到期后,再取出。
对于这两个方案,周大爷都不满意,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1、周大爷主张:自己是在工作人员刻意引导下,购买的这些理财产品,自己有权要求银行返还580万存款及相应的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周大爷说自己对买理财产品这件事情并不知情。
那些签名,都是在工作人员引导下签的,因此购买理财产品,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体现,而是自己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糊里糊涂购买的。
2、银行却出示了多份证据证明周大爷对买理财产品是知情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首先,银行出示了周大爷购买理财产品的多份合同,合同上有周大爷的亲笔签名。
其次,银行出示了周大爷到银行办理业务时的监控画面,画面显示,过去的4年内,周大爷及其家人来银行十余次,这580万是分多次购买的理财产品。
如果一次,可以说周大爷不知情,但是后面几次,周大爷及家人都购买了理财产品。
他们认为周大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自愿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既然双方签了协议,那么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3、案子经过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周大爷主张自己是受到银行刻意引导购买的理财产品,但是他并未拿出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周大爷的诉讼请求。
周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旧败诉,周大爷为此还搭上了10多万的诉讼费。
在生活中,无论签什么样的协议,一定要小心谨慎,看清楚条约,考虑清楚,再落笔签字,千万不要糊里糊涂的签字,一旦签字,是有法律效力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