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去亲家家里给儿子商量婚事,为了有面子,她特意买了6条中华烟。万万没想到,其中4条竟是假的,让女子颜面扫地。女子拿着假烟找到超市老板,结果,老板拒不承认。女子只能告上法庭,要求老板退款2800元,并进行3倍赔偿。
(案例来源:上海长宁区法院)
李艳梅来到商场,逛了几个小时,终于挑选出一件得体漂亮的大衣,随后又来到理发店,给自己换一个时髦的发型。
她是一个比较节俭的人,这几年都没舍得买新衣服了,但这次不一样,她要把自己最美的一面展现出来。
李艳梅的儿子小李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就要步入婚姻的殿堂了,这一次,她要去见准亲家母,商定儿子的婚事。
为了能给准亲家母留下一个好印象,李艳梅打算给他们带点高档的礼品。但她一个妇道人家,也不知道什么礼品好,思来想去,她决定买几条高档烟。
李艳梅不懂烟酒市场,还专程来到一家看起来非常正规的烟酒超市,花费28007元购买了4条中华。
虽然李艳梅对香烟一无所知,但她也做了不少攻略,知道香烟上有编码,只要备注好编码,这样一般不会买到假烟。所以,李艳梅特意查看了每条烟的编码,还把编码备注到发票上。
回到家后,李艳梅把挑选的礼物展示给家人看。亲戚们纷纷夸赞她挑选的礼物既高档又有面子。
然而,其中一位亲戚却提出了一些的建议:“艳梅啊,四条香烟可不太吉利啊。要不你再买两条,凑个六六大顺?”
李艳梅一听,觉得亲戚说得有道理。于是,她再次来到那家超市,又花了1400元买了两条中华香烟。这次,她还是让售货员在发票上备注了编码。
几天后,李艳梅带着精心挑选的礼物和儿子小李一起来到了女方家。
亲家母看到礼物后非常满意,当即拆开一条让亲戚们抽。可谁知,这份好心,却让李艳梅意尴尬不已。
亲戚们点燃香烟后,有人提出味道不对劲。几个懂烟成亲戚仔细查看香烟后,发现其中四条香烟确实不太对劲。
李艳梅一听顿时感到脸上火辣辣的,她真想找个地缝钻进去。真的是怕啥来啥,她做了不少攻略,没想到还会买到假烟,她的脸面瞬间丢尽了!
事后,李艳梅带着这4条香烟,来到超市讨要说法。
万万没想到,超市老板直接耍起了无赖,表示他们店里没有假烟,不要坏了他们的名声。要是有问题,李艳梅可以去举报,他们经得住查。
李艳梅一听更加气愤了。她拿出发票和香烟的编码质问售货员:“你们看看这发票和编码难道这些烟不是你们卖的吗?”
然而售货员却只是冷冷地笑了笑说:“我们每天卖那么多烟怎么可能都记得住?再说了,事隔这么多天,谁知道你有没有掉包?你怎么证明我们卖假烟?”
李艳梅听到这样无赖的说辞,她愤愤不平的离开超市,直接向市监局投诉。
市监局对超市的烟进行抽样检测,并没有发现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市监局只能对他们进行调解,但双方互不让步。
李艳梅一气之下报警求助。
警方赶到现场后,对四条香烟进行了鉴定,结果均为假货。面对警方的鉴定结果,超市老板承认他们确实给李艳梅销售了4条烟,但不认可这4条假烟是他们销售的,要求李艳梅拿出证据。
眼看事情陷入僵局,李艳梅把超市老板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烟款2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对此,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双方各执一词,那就要结合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来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李艳梅拿出购买烟的发票,发票上的编码和烟上面的编码一致,而且鉴定结果也显示,这些烟就是假烟。
老板只是猜测李艳梅对烟掉包了,拒不承认这不是他们的烟,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所以,老板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很明显,这些假烟认定为老板销售的。
2、李艳梅主张的三倍赔偿有理有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认定老板销售假烟,那就构成欺诈行为,老板需要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
因此,法院判令超市老板赔偿李艳梅合计11200元。
3、经营需要诚信为本,欺诈的手段只会毁了商誉,自断财路。
老板这次不仅没有赚到李艳梅的钱,还倒赔了8400元,真的是得不偿失。
大家认为,这些假烟到底是不是老板销售的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