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上海浦东,为追求刺激,一男子竟然跟别的男子密谋侵犯自己的妻子。同时,另外一名男子为了获取相关淫秽视频,不仅给他们提供资金,还提供药物。仅仅两天后,本案案发,三人相继被抓获,都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来源:澎湃新闻)
本案需要从五、六年前说起。
那时,喜欢追求刺激的男子方某认识了男子龚某。
经过聊天,龚某和方某加入了交流淫秽内容的QQ群。
进去这个群后,方某“知识面”更宽了,也认识了更多的人。这些人里面就有男子张某。
深入聊天之后,两人产生了疯狂的想法,就是让方某用药物迷晕其妻子,张某随后进入方某家中与其发生关系。
这个想法被龚某获悉后,龚某有些不一样的念头,他想获取相关的淫秽视频。
为了得到这些淫秽视频,龚某自己愿意出钱出力。
估计方某正愁没有地方获取药物,他就同意了。
达成合意后,龚某一边用微信给方某转款,一边将亲自购买的致迷药物交给了方某。
事发当晚,发现妻子要喝中药时,方某趁其不备将药物丢进了中药里。
待妻子昏睡后,方某还担心她突然醒来,又让妻子吸了另外的致迷药物了。
确定妻子稳定之后,张某就带了一些物品来到了方某家中。
进去之后,张某、方某先后跟方某妻子发生了关系。
当本案在两天之后案发后,方某还说出了另外一起强奸事实。
那就是,方某跟妻子看望妻子的女性朋友时,方某就在妻子好友喝的啤酒里放了药物。
当觉得妻子好友已经昏睡时,方某就打算跟其发生关系。但妻子好友突然有醒的迹象,胆小的方某赶紧逃走了。
在方某、张某被抓获后的半个月后,龚某也被抓获。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看待呢?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所谓“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之所以需要达到这种强制程度,跟强奸罪所保护的权利有关系。
强奸罪是保护的女性的性自主权,意思是跟女性发生亲密关系,需要征得女性的明确同意。当然,取得明确同意的前提是女性有完全的处分性权利的机会。
具体到本案中,方某、张某合谋对方某妻子投放药物的行为,致使方某妻子处于昏迷的状态,导致其丧失了反抗能力,完全没有性权利的处分机会。
所以,两人的行为是强奸行为。
同时,龚某明知方某、张某的计划,仍然提供东西帮助,他属于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综合考虑三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处方某4年有期徒刑、张某3年10个月有期徒刑、龚某3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方某对妻子实施如此恶性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当然,如果方某的妻子由此出现了需要治疗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可以让方某等人赔付。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如果不爱,还是不要伤害,尽量和平分手。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