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武宣,凌晨3点多,一男子途经村民李某家时,看到李某家房门虚掩着,于是潜入其房间,准备伺机行事。不料,竟看到李某一人在房间内睡觉,起了色心,上前用手抚摸李某身体,李某睡意朦胧中误以为是丈夫,与其发生了关系。之后,李某感觉异常,向丈夫核实后打电话报警。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男子赵某是一名70后,高中文化,无业,住在广西武宣县,此案发生前,赵某曾经两次犯盗窃罪,被警方抓获归案。 第一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盗窃罪成立,判了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第二次,赵某刑满释放的第九年,又因为盗窃被警方抓获归案,这一次因为盗窃的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法院审理后,判了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7年10月,赵某刑满释放,一直没有犯事,直到2023年7月,凌晨三四点,赵某路过武宣镇某村李某家,发现李某居住的一楼房间门虚掩着! 赵某陈述:
房间没有亮灯,但外面有路灯照着,我借着路灯的灯光看见房间里有一个女的在床上睡觉,但看不清这个女的有多大年纪。 我刚进到房间,这个女的就醒了,还问了一句:“你过来呀?”, 我听到这样问话,知道她应该是把自己当成她老公了,于是应了一声“嗯。” 接着便发生了赵某上前用手摸李某,想跟李某发生关系一事。 由于房间黑,李某睡意朦胧中将赵某误以为是丈夫,并与其发生了关系。 没想到,完事后赵某做贼心虚,立即离开现场,让李某感觉到异常。 当天早上,李某向其丈夫核实,丈夫表明当晚并未进入过李某的房间,接着李某把情况给儿子说了,儿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庭上,赵某不认可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并提出他没有做过强 奸这件事。 赵某表示,他之前一直在武宣某木业厂上夜班,不可能去李某所在村庄。
检察院第一次问话时承认强 奸,是因为检察院的人跟他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政策,加上此前在派出所被打,进到看守所后又被同监的人威胁,所以才承认自己做过,但事实是没有做过。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赵某有没有做这事,不能单凭口供定罪,还要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不能对赵某定罪量刑。 检察院一方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如李某体内找到的赵某的DNA,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还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他一系列证据。 其中李某儿子的证言,详细还原了案发经过: 我母亲李某67岁,和父亲住在一栋房子,但没睡在同一个房间,他们平时在家都没有锁门。
这天早上6点左右,我接到父亲的电话,父亲说凌晨3、4点左右,有人进入母亲房间内摸她,还脱她裤子,当时她还以为是对方是父亲,所以没有反抗。 早上母亲问父亲昨晚是不是他做的,父亲否认,母亲于是怀疑被人强 奸 了。我到母亲家见到母亲时,她一直在那里哭,嘴上还一直在骂人。 从各项证据来看,赵某和李某发生关系一事属实。但有一个疑问,李某认错了人,没有反抗,赵某还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第二,违背妇女意志! 赵某没有对李某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但赵某欺骗了李某,他借李某将其误认为是其丈夫的机会,与李某发生关系,属于使用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女性性自主权,时间点为发生关系的时候。准确地说,至少应该是自着手起至犯罪行为终了这个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 李某同意发生关系的对象是丈夫,不是赵某,赵某利用李某的误解与其发生关系,违背了李某的意志! 法院意见: 赵某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的第一次讯问时,在不存在刑 讯逼供的情形下,供述了他在李某房内与李某发生关系的经过,其供述与李某的陈述吻合! 之后,赵某不认可第一次的供述,但其翻供称没有强 奸过李某,案发时间段其一直在某木业厂上班,并无证据能够证实。
法院认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检察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赵某强奸罪成立,且赵某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李某家,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