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谁伤谁有理!重庆合川,老太见某菜园的香菜不错,遂上前采摘。不曾想,菜主正过来查看菜园。发现老太的举动后,菜主不仅发声制止,还持棍追赶。不料,在这个过程中,老太摔倒受伤。事后,老太受伤严重,遂一纸诉状将菜主起诉至法院,索赔8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菜主黄某为了生计,捯饬出了一个菜园用来维持生计。
毕竟是农产品,很多时候都是靠天吃饭,黄某为了让菜长得好,也费了不少精力。
正因为费了不少精力,黄某会时不时在菜园看管,防止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攫取。
事发当晚9点时分,黄某照例来到菜园查看。来到种植香菜的区域时,黄某发现一个人影。
那个人影正在偷摘菜园内的香菜。
黄某很愤怒,立即出声责令对方停止偷摘。
听到有人发声,对方根本不打算协商,拔起腿就跑。见对方跑开,黄某想把对方抓住,看看到底是谁?
于是,黄某随后抓起一根木棍朝对方追赶而来。
毕竟年纪大了,而且做了亏心事,对方逃跑的过程中不免心情慌乱。
一个不小心,对方摔倒受伤。这时,黄某才知道对方是老太王某。
受伤3天后,王某实在是疼得受不了,于是来到医院检查。
经诊断,王某有两处骨折的情况。获悉自己构成十级伤残后,王某再也坐不住了,就以自己是被黄某持棍殴打而摔倒受伤要求黄某赔偿8万余元。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从前述案情来看,本案应该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欲使黄某赔偿自己的损失,需要举证证明如下事实存在:黄某对王某实施了加害行为;实施加害行为时,黄某有过错;王某产生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主张黄某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是持木棍追打而摔倒受伤。对此,黄某是否认的,那王某就应该继续举证。但王某难以继续举证,最终王某的主张没有被法院认定为事实。
但是黄某持棍追赶王某是事实,那持棍追赶属于加害行为吗?
法院认为也不是,因为王某当时确实在侵犯黄某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黄某为了固定证据、查出侵权责任人是谁而持棍追赶尚属于合理自救范围之内的事情。
所以,持棍追赶的行为并非是加害行为。
同时,持棍追赶与王某摔倒受伤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王某的主张不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她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当然,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估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毕竟她对黄某所有的菜园实施了盗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除了前述行政责任,黄某还有权要求王某赔偿自己菜园的损失,至于赔偿金额多少,还是得看被毁坏财物的价值是多少。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另外,如果黄某与王某就此事在警方那里达成调解,而双方也同意互不追究责任,黄某也不会被王某起诉至法院,王某估计也不会被治安处罚。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对于别人的财产,我们应该予以尊重;对于别人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权,超过这个界限,恐怕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