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昌,女子下楼扔垃圾,将3岁女儿独留在家中,不料,女儿找妈妈,打开门来到电梯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6 19:47:34

湖北孝昌,女子下楼扔垃圾,将3岁女儿独留在家中,不料,女儿找妈妈,打开门来到电梯走廊,不幸从16楼窗台坠楼身亡,而女儿马上要读幼儿园,已经买好了小书包和文具。家属悲痛之余,发现走廊处窗台低矮、窗户能完全推开,而正下方还摆着一个方便攀爬的灭火器箱,质疑这是物业与开发商共同埋下的安全陷阱。然而,物业仅愿支付1万元人道赔偿。无奈之下,家属将物业、开发商及设计单位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 据海报新闻8月26日报道,2025年7月8日清晨,在某小区内,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撕裂了徐先生(化名)一家的幸福。 上午8时30分左右,母亲李女士(化名)见家中垃圾已满,想着只是下楼一趟,很快就能回来,便将年仅3岁的女儿小雨(化名)独自留在家中玩耍。 她怎么也不会想到,这短短的十分钟,竟然会永远的失去女儿。 小雨时年3岁,身高约92厘米,正处于充满好奇、活泼好动的年纪。 在李女士下楼后,小雨可能因寻找妈妈,自行打开了入户门,进入了16楼的电梯走道。 不一会儿,小雨不知怎么就到了窗台,还爬上去了,不幸从16楼高空坠落。 坠落时,她砸中了一楼超市门口停放车辆的车顶,巨大的声响惊动了众人。 虽经报警并紧急送医,但小雨已当场失去生命体征,永远地离开了爱她的父母。 经警方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确认这是一起意外坠楼事件,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让人心碎的是,小雨已经报名了幼儿园,崭新的小书包和文具还放在家里,静待着9月1日开学日的到来,而这个日子,她再也等不到了。 悲剧发生后,徐先生强忍悲痛,开始追责。 他发现,整栋楼乃至整个小区的同类窗户都存在同样的问题,低窗台、无限位器、无防护栏、无安全警示。 灭火器箱的摆放也杂乱无章,有的在窗下,有的在消防栓下,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 然而,该楼层的电梯走道恰好是监控盲区,无法记录下小雨生命最后时刻的具体活动轨迹。 徐先生推测,小雨应该是无法按到电梯按钮,遂来到窗台,踩踏在灭火器箱上,探身望向窗外,因窗户完全打开且无任何防护,才坠落。 在与物业、开发商的多次调解中,物业公司仅愿意支付1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赔偿”。 徐先生一家无法接受,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设计单位、物业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18322.25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小雨的坠亡,物业公司、开发商及设计方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1、物业公司涉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面临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小雨坠落区域为小区电梯走道、楼梯间,属于典型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严谨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义务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发生。 具体到本案,如查实窗户距地仅90厘米、且可完全洞开,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则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应当预见到儿童攀爬的可能性,并加装防护栏、限位器,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否则,物业公司等于放任了一个极度危险的状况持续存在。 而且,如徐先生所述,物业公司如存在消防器材摆放不当、 监控缺失等问题,则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上述问题一旦有证据证实属实,则物业公司严重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与小雨的坠亡结果有直接、重大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2、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一般只对设计缺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规定,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本案中,徐先生称窗台高度恰好约为90厘米,处于标准的“临界点”。 开发商和设计单位是否有责任,关键看本案中窗户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如不符合,则可能存在设计缺陷,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3、徐先生和李女士作为监护人亦有监管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这其中就包含了最重要的“保护”职责,即保障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小雨年仅3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几乎没有认知和规避能力。 母亲李女士将其单独留在家中长达十分钟,使其脱离了监护人的有效看护范围,这是一个明确的监护疏忽。 所以,徐先生及李女士自身存在过错,要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于此,物业公司、开发商及设计单位即便要担责,也会主张减轻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 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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