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大妈在路上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突然钻出一条狗把她撞飞,导致颅骨骨折、多发

茂彦学法 2025-09-06 01:01:51

江苏泰州,大妈在路上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突然钻出一条狗把她撞飞,导致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造成8级伤残,经交警认定,主人全责,谁料他竟甩锅:大妈手有残疾,是她自身的责任。大妈气不过,告上法庭,索赔49万,法院经过两审判决,最终,得出不同的结论。 王大妈年轻的时候出了点意外,导致右手手指断了三根。 虽然,王大妈的三根手指没了,但这对她的生活并没多大影响,该干活的干活,平时也能骑电车出门。 2024年3月25日,王大妈骑着电动车出门办事,当她开到某路段时突然从路边冲出一条狗。 王大妈来不及刹车、避让,那条狗就这样硬生生撞到王大妈电车上,车子瞬间被绊倒,她被狠狠地甩出好几米远。 王大妈只听到“怦”的一声,脑子一片空白,接着疼痛蔓延全身,尤其是头部和胸口位置她感到剧烈的疼痛。 王大妈定定地躺在地上,稍微动一下就疼得受不了。 还好不久后,有路人经过,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 不久后,救护车来了,把王大妈送医救治,民警来到后,经过调查,找到了犬只主人。 经调查,犬只当时是没有栓绳的,它突然从路边加速冲出来,王大妈因为认真开车,没预料到半路突然冲出一条狗,所以当场被撞飞。 王大妈被送医后,经过医生检查,她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损伤,被送到重症监护室治疗。 事后,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王大妈构成8级伤残。 王大妈家属找到犬只主人陈某,想要商量赔偿事宜,没想到陈某却耍起了无赖。 他说,他家狗狗平时很温顺、很乖,从不伤人,平时很多电动车、小车路过都没事,怎么偏偏就撞上王大妈? 后来,也不知道陈某从哪里得来的消息,知道王大妈断了三根手指,他竟然无赖地说,王大妈手有残疾,按理来说应该开着残疾车,可王大妈却骑着普通电瓶车。 肯定是王大妈手有残疾,没能做到及时刹车才导致自己摔的,不能全怪他家狗狗,王大妈自身也有责任。 陈某无论如何都不愿意赔偿全额,王大妈气不过,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49万。 简单说就是这么回事儿: 一审法院认为,王大妈手有残疾,对出事有一定的责任,所以王大妈自己承担25%的损失。王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了。 但,二审法院却有了不同的看法,首先,是那条狗在马路中间突然加速往回跑,王大妈根本没料到,也来不及躲。 其次,狗主人陈某没按规定给狗狗栓绳,没管好自己的狗; 另外,法律没没有明确规定四级肢体残疾不能骑电动车,也没证据证明王大妈是故意的或者有大过错,而且交警的事故认定也说明了王大妈没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大妈的所有损失都由陈某来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加起来一共49万元,陈某得把这笔钱付给王大妈。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拴系,未尽管理义务。犬只突然冲出致使王大妈被撞飞受伤,陈某无法证明王大妈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他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大妈无责任,这一事故认定书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二审法院判决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有力证据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至第17条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认定和计算标准。 王大妈因事故造成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构成8级伤残,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等损失。 按照这些规定,陈某需赔偿王大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金额需根据王大妈的实际损失和法定计算标准来确定。 最终,二审判决的49万元就是基于这些法律规定核算得出。 最气的是陈某那副无赖样!自己没拴狗让狗乱蹿,把人撞成重伤,不想着赔罪道歉,反倒揪着大妈的残疾胡搅蛮缠,纯属没理找理。 大妈好好骑车办事,平白遭这么大罪,手有残疾也不影响正常骑车,凭啥要替别人的失职买单? 不过,还好最后结果是好的,总算没让老实人受委屈,也得给所有养狗的提个醒:看好自家狗是本分,闯了祸就别想着甩锅! 对此,大家怎么看了?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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