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想带孩子和母亲住高档酒店享受生活,可自己又没钱,他想到了一个招数,当起了老赖,住酒店前面2个月准时准点付房费,2个月后,耍起了无赖,不付费也不搬走,死皮赖脸当起了无赖。店老板无奈,提出给他找便宜房租,还出500块搬家费,男子回了一句“你算哪把夜壶,想要钱,去法院起诉我。”网友:对付老赖,就用老赖的做法,不惯着。 菊女士在重庆某地开了一家酒店,她为人善良大方,不管是对待员工还是顾客都很友善。 今年7月底,吴先生带着他80多岁的老妈和10岁的儿子入住到菊女士的酒店。 服务员看到男子带着年迈的母亲和幼小的孩子来入住,很体谅男子,事事都优先考虑他们一家三人。 一开始吴先生也显得客客气气,彬彬有礼,每天140元的房费也准时准点的交,让人感觉他是一个守信用,很负责人的人。 菊女士心疼吴先生的孩子跟着大人在外住酒店,怕孩子不习惯,尽量给孩子和80多岁的母亲问候和关怀,还给他的孩子免费送牛奶。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先生渐渐露出本性,房费先是拖延时间付,后面就是隔几天再付。 起初服务员也没有催,毕竟住了几个月的老熟客,对他是足够信任,但久而久之,吴先生要么是躲着不见人,要么直接说没钱,不付费了。 服务员把这个情况告诉菊女士,菊女士本着体谅吴先生不容易的心思,缓缓他些许时日。 谁料,吴先生得寸进尺直接把酒店当成了家,白吃白喝白住,怎么劝都不缴费,怎么赶都赶不走。 直到现在已经住了4个多月,欠款5000多元。 菊女士考虑到不能这么惯着他,但是用尽了各种办法,赶不走,本想来点狠的,可当她看到吴先生80多岁的老母亲和年幼的孩子,又于心不忍。 最终,菊女士亲自到酒店周边找了房子,跟人谈了最便宜的房租费用。 他告诉吴先生,已经帮你联系到房子,你到外面租房,房费相对周边是最便宜的。 可吴先生不为所动,更不把菊女士的话当一回事。 无奈的菊女士提出,给他500块搬家费,让他尽快搬走,吴先生还是不乐意。 菊女士没办法找来了记者,吴先生对记者说,他之所以不搬走是有苦衷的。 记者问他是什么原因? 吴先生告诉记者,他有案件需要去法院处理,人家欠了他十几万外债至今未还,而菊女士的酒店是离法院最近的酒店,所以他选择住这里。 吴先生表示,他的欠款一旦到手立马还钱给菊女士,但是记者要求他提供证据,他却交不出任何证据,并表示,如果菊女士想要钱,两人之间这属于经济纠纷,菊女士可以去法院告他。 菊女士提出让他先搬走,之前的房费可以不要了。吴先生一听,怼菊女士道:“你算哪把夜壶?” 目前,菊女士已经走法律途径,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有人说,对付老赖,真没必要讲情面、留余地,就该用“以赖制赖”的硬办法不惯着! 吴先生拿着他人的善良当筹码,蹭住酒店四个月欠款不还,面对店主的让步还恶语相向,这种“软柿子专挑软的捏”的无赖行径,本就不该被纵容。 对老赖心软,就是对诚信者的伤害。 店主已做到仁至义尽,主动找房还出搬家费,换来的却是羞辱与得寸进尺。 其实大家说的“用老赖的办法对付老赖”,不是鼓励暴力冲突,而是要放下不必要的共情,果断走法律途径,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该起诉就起诉,该申请强制执行就强制执行,让他在征信污点、限制消费的约束下,为自己的无赖行为买单。只有守住底线、硬起手腕,才能遏制歪风,不让善良被践踏。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呢? 1.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先生入住酒店后,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实际形成合法住宿服务合同,140元/天房费是明确约定的付款义务。 他前期按时缴费确认了合同合意,后期无正当理由拖欠5000余元房费,经酒店多次催告、甚至作出免欠费、补搬家费的让步后仍拒绝履行,违反“全面履行”原则,构成根本违约。 依据该条,菊女士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拖欠房费,还可主张逾期利息及房间空置的可得利益损失。 另外,《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菊女士作为酒店合法经营者,对客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性权利,吴先生欠费后拒不搬离,导致房间无法正常出租,直接妨害了菊女士的物权行使。 他声称“有外债未收回”“离法院近”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不能成为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借口。 依据该条,菊女士有权要求吴先生立即搬离,通过诉讼及后续强制执行实现权利,合法维护自身经营权。 我想说,吴先生这操作真是又自私又无赖!拿着店主的善良当理所当然,蹭住还恶语相向,完全没底线。 菊女士仁至义尽,让步到免房费、出搬家费,换来的却是羞辱,换谁都寒心。 对付这种老赖,就不该心软,法律就该给他点教训,让他知道失信的代价,也别让善良的人受委屈。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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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那么多,就是没解决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