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一天,公司指派他去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作

魔法森林女巫 2025-09-16 11:18:07

南京,男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一天,公司指派他去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作为公司职员,听从安排无可厚非,可他预估了一下,出差费就要2万多元,还要他自掏腰包垫付,不干了。于是,向公司预支这笔费用,可公司以没这制度为由,拒绝了。男子一气之下,没去出差。谁知,公司竟以又以旷工为由,将他辞退了,不仅如此,还将之前的1513元提成佣金都扣下了,一分没给。男子咽不下这口气,直接将公司告到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9.52元,以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法院这样判了。 2021年8月,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做客户经理,签劳动合同时就约定了“工作地点按公司需要调整”,当时,小王并没觉得这一条规定有什么不妥之处,“家有家规店有店规”,按公司的规定执行便是了。 小王工作认真,勤恳,在这家公司一干就是3年,他很珍惜这份工作,以为会一直在家公司干下去,可万万没想到,却因为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起了变故。 2024年8月19日,小王接到公司给指派的任务,让他去新疆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听从公司安排无可厚非,员工就是公司的一块砖,公司往哪搬就往哪搬。 可小王草草预算了一下,光这趟的出差费就要2万多元,还得自掏腰包垫付,先不说,后期找公司报销,公司会不会痛快。 就单说这2万块可不是笔小数目,自己那点工资去了开销所剩无几,真要垫付出差费用,还得动用存款,小王心里犯了难。 小王认为,公司应该先预支这笔出差费用,于是,他接连着好几次给公司递书面申请,想让公司先预支这笔差旅费。 可每次公司都以“没这制度为由”拒绝预知。 一边是公司咬死不松口,一边是自己实在扛不住这笔大额垫付,小王无奈之下,最终,没按公司要求去乌鲁木齐。 万万没想到,9月6日,公司发给他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 更让他气愤的是,公司连他在2024年8月1543元的提成佣金都扣下了,一分没给。 小王被辞退在家里,他越想越气,自己为公司做牛马多年,每天都准时到公司打卡上班,手头该做的业务、该对接的客户,一件没落下,没功劳也有苦劳的。 就因为垫不起差旅费没去出差,就给扣个“旷工”的帽子,将自己辞了!心里甭提多憋屈了。 小王也不是个软柿子任人拿捏的,他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9.52元,再把拖欠的提成给补上。 这件事曝光后,网友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家公司之前一定有过先例,让员工垫付出差,回来报销各种费劲,甚至有些不给报,所以才会导致员工吃一堑,长一智,提出预付差旅费。 虽然说差旅费凭票报销是正当的财务制度,但是,动辄几万元,让员工垫付很不合理,我在工作期间也经常出差,这样大额的差旅费,一般都是先从财务部门借款,回来后再按照标准进行报销。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员工要以“工作地点按公司需要调整”,小王不按要求到岗,就是旷工,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开除他,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小王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该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小王认为,公司拒不支付自己2024年8月1543元提成佣金,自己有权要求公司足额支付。 另外,自己虽未按要求出差,但始终按时打卡上班,不存在旷工行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对我进行赔偿。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差旅费是公司经营成本,因公司经营产生的出差费用,理应由公司承担,员工无需先行垫付。 对于2万这样的大额费用,公司应主动顾及员工经济情况、妥善安排,不能将压力全转嫁给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另外,小王始终在原工作地点打卡出勤,主观无拒绝工作之意,客观也在履行主要劳动义务,并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最后,法院支持了小王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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