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路上行走时,闯红灯与一外卖骑手相撞,骑手摔倒在地。而此时,正好有一辆原本在等红灯的小型越野客车被绿灯放行,客车起步后来不及刹车,直接从摔倒的骑手身上碾了过去,而闯红灯的男子见了己引发了这么惨的事情,赶紧逃离了现场。骑手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最终,闯红灯的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据齐鲁壹点9月17日报道,二零二四年五月,周某在路边,准备过马路。 此时的绿灯即将变为红灯,周某为了快点儿过去,打算抢着绿灯跑过去。还没等他跑几步,红灯就亮了起来,而对路的绿灯同时亮起。 在另一条路上的外卖骑手凌某也准备过马路,他见自己那一条路亮的是绿灯,又赶着送外卖,一拧车把便加速想把车骑过去。 凌某起初没有注意到有人闯红灯,但他的骑行速度太快了,当他注意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 就这样,周某与凌某直直相撞,凌某连人带车重重摔在了旁边的机动车道上。 好巧不巧,此时的机动车道上,刘某正驾驶着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刚被绿灯放行。他跟着前车起步,根本没有注意到自己车前面摔了一个人。 就这样,刘某开车从凌某身上碾了过去。一旁的周某看到发生了这样的事,被吓得不轻,赶紧逃离了现场。 凌某立刻就被送往了医院,但因伤得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 周某虽然当时逃离了现场,但回家以后实在是坐立难安,几个小时后就自行投了案。 经过一番调查,民警发现,凌某当时在信号灯即将变绿的前三秒就已经驶出了停车线,同时,他的骑车速度已经超过了当地非机动车的最高限速。 那么,这件事中都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最后又会怎么判呢? 一、周某作为一名行人,与骑车的凌某和开车的刘某相比,似乎处于弱势方,那么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罚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谁处于弱势方,更没有规定弱势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周某虽然是行人,但仍然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那么,周某究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某在路上行走时,因为闯红灯而与骑车的凌某相撞,导致凌某摔倒后被旁边的机动车碾压致死,属于造成了重大事故,符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凌某在骑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凌某骑车时,在绿灯亮起前三秒就已经驶出了停止线,还存在超速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凌某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刘某作为碾压凌某的司机,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凌某被周某撞倒到刘某开车碾过凌某,不过两秒的时间。刘某无法预见凌某会被撞倒,同时,刘某也是绿灯亮后正常跟随前车起步。因此,刘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终,经判决,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那么,对于这件事您有何看法? 素材来源:齐鲁壹点 9月17日
一男子在路上行走时,闯红灯与一外卖骑手相撞,骑手摔倒在地。而此时,正好有一辆原本
梅姐说法
2025-09-18 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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