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男子被前妻起诉了,理由是没给女儿抚养费。男子勃然大怒,骂前妻太无情,

芹姐说法 2025-09-20 09:01:38

河南周口,一男子被前妻起诉了,理由是没给女儿抚养费。男子勃然大怒,骂前妻太无情,自己突发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她不是不知道。又何况,女儿不是他一个人的,她养孩子不应该吗?男子放话:既然你告我,那我还就不给了! 根据河南法治报、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河南周口的张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两人生下女儿李小某。 2020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李小某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 结果,到了2023年3月,李某突发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拖欠了女儿的抚养费。 2024年12月,前妻张某将李某起诉了,要求李某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起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接到传票的那一刻,李某火冒三丈,他觉得,自己因病失业,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抚养能力,前妻不是不知道。 更何况,女儿不是自己一个人的,前妻抚养女儿不应该吗?一气之下,李某扬言不再支付抚养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本案应该如何分析?李某失业又丧失劳动能力,能否终止支付抚养费? 首先,从法律上讲,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体来讲,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但是,父母离婚后,给付抚养费一方也并非不能减免抚养费。如果给付义务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抚养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一,给付义务人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结果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又具备抚养能力的,可减免抚养费给付数额; 第二,给付义务人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有个人财产的,亲属可依财产定期支付,无财产的,待其出狱后有收入了,再继续支付之前拖欠的以及后续的抚养费; 第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如果继父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原给付义务人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 第四,给付义务人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给付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原定抚养费数额,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李某虽因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每个月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但还有积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仍具备抚养女儿李小某的经济能力。故李某仍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但给付金额,需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李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受到影响,依法可适当减少支付金额。 当初,李某和张某离婚时,虽然明确了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但没有明确抚养费数额。李某现在又是这种情况,那么,每个月给多少抚养费合适呢? 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者,每个月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如果对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可以适当提高给付比例,但一般不会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会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此前,李某尽管一气之下扬言从此不再给女儿抚养费,实际上,李某一直深爱着自己的女儿,庭审过程中,提及女儿李小某,更是几度哽咽。 其前妻张某也表示,李某没生病的时候,只要有时间,就会陪伴女儿,有钱的时候对孩子非常大方,没少给孩子买东西。 况且,在2024年7月前,李某已经陆陆续续支付了抚养费,故酌定李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向李小某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2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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