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个朋友,没想到反被告上法庭,最后赔了7万多!” 2023年的一天,王某准备开车从老家回武汉。朋友张某得知后,提出想搭个顺风车。王某觉得不过是举手之劳,两人平日里也是朋友,顺路就顺便载了一程。没想到,这趟路却成了一段纠纷的开端。 途中,王某一边开车一边和张某聊天。就在分神的一瞬间,车辆偏离路线,猛地撞上了路边护栏。剧烈的撞击让车体严重受损。王某本人只受了些轻伤,可张某却不幸受伤入院。经医院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很快出具事故认定书:由于王某操作不当,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对于结果,王某无从辩驳。可事情发展到下一步,他却彻底懵了。 张某出院后,第一时间找到王某,提出索赔13万元,涵盖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康复费用。王某心里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免费搭载,却没想到落得这样的结果。他拒绝了赔偿请求。张某没有退让,很快把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张某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强调,事故是王某驾驶失误所致,自己作为乘客并无过错,因此王某应赔偿所有损失。 张某还引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后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他的诉求在法律文本中似乎有充足的支撑。 王某的辩解则充满了矛盾心情。他强调,自己搭载张某纯属出于好心,这是朋友间的情谊和互助。若因为好意反而被判赔偿,是否会让人寒心?他还提出,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乘车也有风险,自身也存在一定“自愿承担风险”的意识。此外,事故并非他主观故意,他自己也蒙受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 案件的焦点,逐渐集中在一个法律概念上:好意同乘。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一方基于友情或善意,无偿搭载他人出行。这种行为体现了互助和善意,往往并没有考虑到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可一旦事故发生,驾驶人是否要承担与普通侵权一样的责任? 法院给出了答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适用减轻。 换句话说,法律对“好意同乘”行为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承认这是基于社会互助的善意行为。可这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完全免责。 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认定:此次事故由王某操作不当造成,属于驾驶过失,并不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考虑到好意同乘的性质,应当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需赔付张某7万余元。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兼顾了驾驶人因善意而产生的特殊情境。法院并未判令王某全额赔偿,而是作出责任比例划分。 这一案件的社会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好心帮忙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许多人在生活中愿意“顺路捎人”,却未必意识到,一旦发生事故,善意也可能转化为责任。 在类似案件中,司法实践通常会考虑三个因素:驾驶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搭乘行为是否完全无偿;事故发生的责任比例。 如果驾驶人存在醉驾、超速等重大过失,那就不能适用“减轻责任”。而在王某案中,过失虽有,但不算严重,因此才得到部分减轻。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一个警示:“顺路捎人”并非完全没有法律风险。 在善意与风险之间,法律会给予一定宽容,但不会完全免除责任。 最后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因为这类案件,大家都不敢再好意搭载,社会的互助精神是否会受到打击?法律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提醒我们:善意需要谨慎,互助需要边界。 别让好心人寒心,但更不能让受伤者孤立无援。 在这两者之间,法律所做的,就是寻求那条艰难的平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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