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女子在骑行道上正常骑行,突然路边窜出一孩子,女子刹车不急,与孩子发生碰

上海姚哥 2025-10-10 17:15:10

上海长宁,女子在骑行道上正常骑行,突然路边窜出一孩子,女子刹车不急,与孩子发生碰撞,女子摔倒,身上多处骨折。随后交警介入,认为孩子主责,女子次要责任。然而女孩家长、骑行者各执一词,都不认可,选择诉讼解决。 事发当天,袁女士与骑友们一起,在外环步道的骑行道上悠闲骑行。外环步道上的骑行道本应是为骑行者提供安全通行的专用道路,但在一个丁字形的路段,一名小朋友突然从旁边的步道跑入骑行道。袁女士看到孩子的出现,紧张的心情立刻升起,但她并未减速,而是选择绕过小孩继续骑行。可令她没想到的是,孩子看到她快速接近,突然转身往回跑,试图回到父母身边。袁女士的反应速度显然没有预料到孩子的突然动作,最终撞上了孩子。 事故发生得极为迅速,袁女士和孩子同时摔倒,袁女士重重地摔在地上,肩胛骨和锁骨都受到了骨折的伤害,身体疼痛让她难以忍受。而孩子虽也受了一些轻伤,但并没有如袁女士一样严重。两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袁女士接受了治疗后,仍需长时间康复。问题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开始成为双方无法妥协的争议点。 袁女士认为,自己骑行道上骑行完全符合规定,而孩子在骑行道上突如其来的出现,并且在自己接近时突然反身奔跑,完全打乱了她的预判和反应时间,才导致了这一碰撞事故。她认为,孩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父母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该为这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面,孩子的父母则表示,袁女士作为骑行者,明知骑行道上有行人,理应减速行驶,尤其是看到孩子在前方跑动时,她没有及时反应,反而继续加速绕行,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认为袁女士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交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和责任认定,认定小孩的父母应为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袁女士则为次要责任。交警认为,尽管袁女士在骑行时有一定的过错,未能及时减速,但小孩的突然出现和转身回跑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孩子的父母未能充分看护孩子,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然而,袁女士和小孩的家长对于这一判定结果均不满意,纷纷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责任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责任的划分并不简单。首先,行人和骑行者在公共道路上应当相互遵守规则,这一点在本案中尤为重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骑行者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保持合理车速,避免与行人发生冲突。袁女士在看到孩子跑入骑行道后,并没有立即减速,反而试图绕过孩子继续前行,这种行为显然存在一定过错,未能充分考虑到儿童行为的不确定性,也未能在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反应。 然而,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高度的看护责任,尤其是在公共区域,父母应当确保孩子的安全。在本案中,监控显示孩子在跑到骑行道上时,并未受到父母的有效看护,这一点也构成了父母的疏忽。因此,父母没有尽到足够的责任来保护孩子的安全,这一点同样需要被考虑在内。 另外,道路管理方的责任也不容忽视。根据《民法典》第723条,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当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并对使用者的安全承担一定的保障责任。虽然袁女士骑行道上超速行驶是过错之一,但绿道管理方在设置骑行道时,未能合理区分行人与骑行者的空间,也没有设置明确的限速警示,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失误。在事故发生后,管理方也已经将骑行道限速降低至15公里/小时,这一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骑行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管理方的责任不可忽视。 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的责任,做出了如下判决:小孩及其父母承担44%的责任,袁女士承担36%的责任,绿道管理方承担20%的责任。法院认为,尽管袁女士在骑行时超速行驶并未减速,但小孩在骑行道上的行为和其父母未尽到的监护责任,也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而绿道管理方未能合理设置安全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事故的发生。 这一案件不仅让我们看到了骑行道安全管理的漏洞,也提醒了我们在享受公共设施时,应当保持理性与安全意识。骑行者、行人以及管理方都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此外,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在公共场合,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看护,避免因疏忽导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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