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32岁的李女士与男子张某认识不过几天,就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领证结婚,还收

深度程磊 2025-09-23 16:16:56

黑龙江,32岁的李女士与男子张某认识不过几天,就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领证结婚,还收下了20万元彩礼和一只手镯。原本以为是佳偶天成,谁料一个多星期后,婚检中心打来电话,说张某的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呈阳性。李女士坚持让丈夫复查,最终医生证实张某确实曾患梅毒,但已治愈。李女士心里始终难以接受,婆婆却指责她“侵犯隐私”,甚至要求退还全部彩礼并离婚。张某提起返还彩礼诉讼,但法院未予受理,如今李女士主动诉请离婚,并明确表示自己拒绝返还彩礼。 2023年12月10日,二人闪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12月19日,婚检中心通知异常;之后张某百般推诿,最终承认既往有病史;2024年初,张某在母亲的压力下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理由是“夫妻感情不和”,但法院驳回了请求。此时,李女士已经下定决心,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丈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涉及三个焦点:疾病隐瞒是否影响婚姻效力、彩礼能否退还、双方过错如何认定。 首先看婚前疾病告知义务。《母婴保健法》第8条明确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其中梅毒属于传染病范畴。《民法典》第1053条进一步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不告知,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换言之,若张某婚前隐瞒梅毒病史,理论上李女士确有撤销权。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医生确认张某已痊愈,医学角度不再属于影响婚姻缔结的疾病。因此,法院很可能认定张某虽有隐瞒,但并未违反现行结婚条件,撤销婚姻的理由不足。 其次是彩礼返还问题。最高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类情形: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李女士与张某已登记并同居,显然不符合彩礼返还的硬性条件。 即便诉请离婚,根据司法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双方过错及当地习俗。李女士与张某共同生活仅数日,20万元彩礼在当地已属数额较高,加上无子女、婚姻存续时间极短,法院有可能判决部分返还,但很难支持张某要求的全额返还。 再看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若查明张某确实隐瞒病史,李女士可视为无过错方,其在彩礼返还上占据一定优势。而张某若坚持已痊愈,李女士则可能被认定为因心理障碍而提出离婚,双方均无重大过错。此时,法院往往会依据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条),判决彩礼适度返还,例如返还一半或三分之二。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婆婆提出的“侵犯隐私”一说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婚检结果本就是婚姻当事人应知的重要信息,李女士作为合法妻子,有权利要求核实配偶的健康状况。这并非侵犯隐私,而是基于婚姻安全和健康权的合理要求。 案件背后,还折射出闪婚风险与婚检制度的重要性。李女士与张某几天之内草率成婚,没有深入了解彼此的身体状况与生活背景,这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婚检虽被视为自愿项目,但在现实中却发挥了关键作用,及时揭示了张某的健康史,让李女士有了知情权与选择权。如果没有这次通知,可能婚姻存续更久,损害更大。 社会层面上,案件也引发了广泛讨论。有网友支持李女士:“婚前隐瞒就是骗婚,彩礼一分钱都不该退”;也有人替张某辩护:“既然医生说治好了,就别揪着不放,离婚也该全额退彩礼。”法律并不会因情绪倾向而改变判决,它看重的是证据、因果关系与公平原则。 综合判断,法院在最终审理离婚及彩礼纠纷时,可能会有以下结论:一是支持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数额根据彩礼用途和双方过错来调整;三是驳回全额返还的请求,因为双方已登记并共同生活。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公众:婚姻不是儿戏,闪婚往往隐藏巨大法律风险。彩礼纠纷、病史隐瞒、信任崩塌,不仅毁掉了一段婚姻,更让家庭关系雪上加霜。对父母而言,彩礼不该成为婚姻的全部筹码;对年轻人而言,婚检结果不容忽视;对社会而言,法律的介入,既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也是对诚信缺失的纠偏。 在爱情与婚姻之间,激情可以是一时的冲动,但法律却是理性的底线。任何一方的隐瞒与草率,最终都可能演变成一纸冰冷的判决。真正能维系婚姻的,不是匆忙的证书,而是真诚、责任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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