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老太太把1300多平的拆迁房全部给了儿子,并约定和儿子一起生活,不料,

辨案析历 2025-09-26 10:37:11

河南郑州,老太太把1300多平的拆迁房全部给了儿子,并约定和儿子一起生活,不料,拆迁房下来后,儿子对她不管不问,老太太只能和小女儿一起生活十几年。后来,老太太查出卵巢肿瘤,一个月需要化疗三四次,小女儿四处筹钱帮助治疗,儿子却一毛钱不给,连法院要求按月支付的600元赡养费都不给。老太太找儿媳索要赡养费和医疗费,儿媳表示,她有两个孩子要上学,拆迁房还债还的只剩这一套,实在没钱。儿媳还提出让老太太的两个女儿和她们轮流照顾老人,一家一个月。 81岁的卢老太,心里像堵了块冷石头,连化疗时的疼痛都压不住满心的委屈。 她攥着皱巴巴的医院缴费单,忍不住抹眼泪,她把一辈子的家底都给了儿子,现在病成这样,儿子却连个电话都不接。 事情要从十几年前的拆迁说起。 当时卢大妈手里有块地皮,大女儿掏了钱盖房,当初约定好,房子盖成后大女儿得一半。 后来拆迁分了1300多平的房子,卢大妈没食言,给了大女儿应得的那部分,剩下的一半全攥在自己手里。 虽然二儿子没出一分钱盖房,可卢大妈心疼儿子,几乎把自己名下的拆迁房都给了他,只给三女儿留了150平。 给房的时候,母子俩还约好,以后卢大妈就跟着儿子过,养老的事不用操心。 可房子还没回迁的时候,问题就来了。儿子当时租的房子小,丈母娘还跟着一起住,卢大妈去了没地方落脚。 看着儿子为难的样子,卢大妈没多说啥,主动去了三女儿家暂住,想着等回迁房下来就好了。 可她没想到,这一住就是十几年,回迁房下来后,儿子像是忘了当初的约定,再也没提让她过去住的事。 卢大妈心里不是滋味,但想着儿子可能忙,也没好意思多催,就这么在三女儿家一直住着。 直到2023年,卢大妈查出了卵巢肿瘤,日子彻底垮了。化疗一周一次,一个月要跑三四趟医院,医药费像流水一样往外花。 三女儿四处找亲戚朋友借钱,把能借的都借遍了,实在凑不出钱了,只好联系二哥,想让他分担点。 可电话打不通,微信也被拉黑了,兄妹俩彻底断了联系。 卢大妈自己试着给儿子打电话,听筒里永远是“您拨打的电话无人接听”。 没办法,卢大妈只能闹到法院。经过调解,儿子答应从2025年1月到5月,每月给600块赡养费,一共3000块。 拿到调解协议那天,卢大妈以为终于能喘口气,可等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拿到。看着医院催费的通知单越来越多,卢大妈实在没辙,只好找记者求助。 记者跟着卢大妈找到儿子家,开门的是儿媳。一见到卢大妈,儿媳就开始哭穷,不是她们不孝顺,实在是没钱。 当初那500多平的拆迁房,早就抵债抵得只剩这一套了,连装修钱都是借的。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上学,大的还是大学生,光学费、生活费就够我们愁的了。 为此,儿媳还提议,让大女儿、三妹妹和我们三家,一家一个月轮换着照顾卢大妈,这样大家都轻松点。 但卢大妈不同意,她认为当初把房子都给了儿子,凭什么三家轮流着照顾? 儿媳妇委屈的哭诉,这医药费他们是真拿不出来,让卢大妈先缓缓,赡养费以后也会给的。 这话彻底戳中了卢大妈的痛处,她突然扑通一声跪了下去,痛斥着儿子儿媳:你们能在海南买房,有钱养孩子,怎么就没钱给我养老治病? 如今,卢大妈的化疗还在继续,医药费依旧没着落。 卢大妈这辈子最疼这个儿子,把最好的都给了他,现在落得这个下场,换谁能不寒心? 从法律角度而言,儿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赡养费,不孝顺更不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81岁的卢大妈已缺乏劳动能力,且因患卵巢肿瘤需频繁化疗,医疗费耗尽积蓄,符合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这种情况下,儿子有义务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儿媳所称拆迁房抵债只剩一套、需供养两名学生等理由,即便属实也仅能作为调整赡养费数额的参考因素,而非拒付的借口。 法院已结合实际情况调解确定每月600元的赡养费标准,该数额已充分考虑子女负担能力,儿子却拒不履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卢大妈提出儿子在海南买房,若该情况属实,则进一步说明儿子具备一定经济基础 。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儿媳虽无直接赡养义务,但负有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其以自身困难为由拒绝配合的行为,更不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财产分配约定不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卢大妈虽将名下大部分拆迁房赠与儿子,并约定跟着儿子生活,但该财产赠与和养老约定并非赡养义务的唯一前提。 即便卢大妈未给予儿子房产,儿子作为成年子女,在母亲年老患病时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儿媳提出三家轮流照顾的提议,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以此否定儿子的主要赡养责任。 信源:大参考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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