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回家,结果撞上了路边的路标杆,导致8级伤残。男子认为是路标

雷雷说趣 2025-10-05 00:57:06

北京,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回家,结果撞上了路边的路标杆,导致8级伤残。男子认为是路标杆设置不当,于是将城管部门告上了法院,索赔100多万元。但城管部门以男子受伤是其酒后驾车引发,与路标杆没有丝毫关系进行了反驳,可一审法院却判决城管部门要赔偿20万元。城管部门不服,提起上诉,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凌晨2点多,男子张某与朋友聚餐期间喝了点酒,聚餐结束后与其中一位朋友一起骑电动自行车回家。 然而在回家途中,张某的车突然扭了一下,前轮撞在了马路牙子上,随后其连人带车就摔倒在地上,张某的头部当时就直接磕在了马路边的路标杆的底部加固装置上,导致头部、面部、眼部均严重受伤。 所幸当时有朋友在场,他立即叫来了救护车,将张某送去医院治疗,同时还报了警。事发当天上午,张某的朋友将具体情况和交警沟通了一下,而交警在得知张某可能存在酒驾行为后,立即对其进行了血检,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不满80mg/100ml的,属于酒驾。 因此,张某的行为算不上酒驾,但交警队认为张某当时肯定是超速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而张某当时的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已经达到了23.9公里/每小时,所以张某因超速而摔倒,其受伤结果与超速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交警队对张某做出了超速罚款50元。 张某在被送到医院后,医院做出了相应的诊断结果,张某的右眶壁骨折;右颌面骨多发骨折;右眼盲目;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颞多发颅骨粉碎骨折等。经过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达到了8级伤残。 事后,张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伤得那么重,不是因为超速摔倒,而是因为撞在了路边的路标杆的底盘螺栓设计不合理。张某认为,城管部门作为路标杆的管理方,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之后,张某便将城管部门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城管部门对于路标杆负有监管义务,现在张某因为路标杆的设计存在问题而受到重大伤害,这说明城管部门并未尽到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喝酒后骑电动车时,一直以S型的方式,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上来回穿梭,最终失控撞上了马路牙子,导致张某磕到了路标杆的地盘螺丝钉上。 因此,张某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自担80%的责任,而城管部门需要赔偿张某20万元。 城管部门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称,路标杆的底盘是法兰盘。之所以使用法兰盘,就是为了稳固路标杆,不会导致其出现被撞到的情况。而路标杆的底盘还设计了加劲肋板,在加劲肋板的间隔处,安装了比较矮的螺栓。 城管部门认为,这个加劲肋板比螺栓高,张某不可能撞在螺栓上,就算要撞,也应该撞在加劲肋板上,而且根据调查,只有加劲肋板上有一些血迹,螺栓上并没有什么撞击痕迹。 为了查清事实,二审法院结合了路标杆的底盘情况以及医院的诊断报告,发现张某的伤情大概率是加劲肋板造成的,而不是螺栓造成的。 既然如此,这就与张某所说的被螺栓造成的受伤存在前后矛盾。 为了更加具有说服力,城管部门出示了路标杆底座的检验合格凭证,足以证明底座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张某必须证明城管部门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才行。但从目前张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路标杆的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反而是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不胜酒力,却仍选择酒后骑电动车。虽然没有达到酒驾的程度,但其超速是事实,而且在事发时不遵守交通规则违规变道骑行,这是他摔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应当自负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要求城管部门赔偿的判决,并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166

评论列表

用户98xxx09

用户98xxx09

2
2025-10-05 03:08

一审法官评论无语!

用户10xxx55

用户10xxx55

1
2025-10-05 11:58

似乎要赔的,不然它不是白告了。

用户10xxx10

用户10xxx10

1
2025-10-05 02:58

这才对

猜你喜欢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