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幼儿园里,一个孩子将另一个孩子的眼睛给戳了,老师看到孩子疼得哇哇哭,竟

胡萝卜说法 2025-10-10 11:37:49

江西瑞昌,幼儿园里,一个孩子将另一个孩子的眼睛给戳了,老师看到孩子疼得哇哇哭,竟然拿来猪油给孩子的眼睛消肿,导致孩子的眼睛全部被感染了,左眼失明了,事后还是放学了,对方的家长告诉孩子的母亲,说:“我的孩子把你的孩子的眼睛给戳了。”   幼儿园放学了,魏女士匆匆忙忙就来接孩子,虽然孩子放学了,又得围绕孩子转了,但魏女士还是十分期待接孩子回家的快乐时光。   可这一次,她却要面对孩子的苦难,让她十分难受。   她来到幼儿园,正当她进去接孩子时,一个孩子的家长叫住了她,她非常抱歉地说:“对不起,我的孩子把你孩子的眼睛给戳了一下!”   当时魏女士想着孩子们之间打打闹闹,这么小的孩子,不小心碰到,也是很正常的,要不是很严重,也没有多大的事,她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   毕竟孩子在幼儿园,如果孩子受伤很严重,老师早就应该通知她了,但现在都已经放学了,老师都没有联系她,她觉得孩子的眼睛应该不会伤得很重。   可当她看到孩子的那一刻,她心都碎了,孩子的眼睛,已经肿起来了,房水流出来了,孩子一直哭着跟她说疼,还哭着跟她说看不见东西了。   魏女士一看到孩子,就知道孩子的眼睛非常严重,可老师竟然没有通知她,还不把她的孩子送去医院,她十分气愤,更气愤的是,老师跟她说,她已经用猪油给孩子消肿了。   真是太无知了,孩子眼睛都受伤了,老师竟然还敢用猪油涂抹,这要是发生了感染,这可怎么办呢!   魏女士来不及多想,就赶紧带着孩子去医院做处理,结果医生一检查,告诉了她一个坏消息,因为用猪油涂抹,眼睛里面全部被感染了,孩子失明了。   当医生将这个结果告诉她,她无法接受,好端端的孩子,只不过是去上个幼儿园而已,就左眼失明,这让她如何面对孩子呀!这让孩子又如何面对自己的人生啊!   孩子才5岁大,她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是希望老师能够好好地给孩子传授知识,也希望老师能够保护好孩子,让孩子在幼儿园健康快乐地成长。   可现在,孩子上个幼儿园,就左眼失明了,她无法面对。   她可以接受,孩子们之间会有打打闹闹,才几岁大的孩子,不知道危险是什么,会在无意中伤到孩子。   但她无法接受,孩子是在老师眼皮底下受伤的,她想不明白,孩子们在打闹,老师为什么不管。   在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情之后,老师怎么可以那么无知,竟然用猪油给受伤的伤口消肿,老师难道真的没有想过,这样会让伤口感染吗?   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事情发生之后,竟然是孩子的家长告诉她的,孩子的家长都能主动面对这个问题,可老师却没有主动面对这个问题,还试图用猪油消肿,就当没事发生一样。   如果老师在第一时间将这件事告诉魏女士,作为母亲肯定是很着急的,会把孩子送到医院去检查,或许孩子的眼睛就保住了。   老师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长,而是无知地用猪油抹涂消肿,导致眼睛被感染了,孩子也失明了,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老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情发生之后,虽然幼儿园和魏女士也签了调解协议,也赔偿了大约27万,可这27万就是杯水车薪。   她的孩子动了两次手术就花了不少钱,后续还要动多次手术,医药费还是个未知数,幼儿园赔的钱是远远不够的。   即使幼儿园赔的钱,够孩子的医药费,可孩子的伤痛,没人能替代,孩子身体受到损害,也将影响他的一生,孩子才5岁就受到如此伤害,心灵也受到了创伤。   这件事已经影响了孩子的一辈子,魏女士接下来要面对的,不单单是面对医药费,更是要面对孩子的成长,以及孩子的人生。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魏女士该如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呢?   1、发生这样的事情,老师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没有送孩子去就医,而是用猪油涂抹孩子的眼睛,导致孩子眼睛受感染从而失明,老师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老师有过错,那么老师和幼儿园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那么幼儿园就应当对孩子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学习生活过程中,老师应当时刻注意,不可让孩子们打闹。   3、这件事让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幼儿园不但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还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不管孩子的医药费是多少,幼儿园都要承担,并且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潮新闻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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