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参加丧宴,和他人拼酒大吵了几句,独自一人离开,第2天下午,其家属发现男子躺在家里门内,身体都硬了,家属报警,男子疑似酒后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达致死量793.06mg/100ml,男子家属拒绝尸检,事后,一纸诉状将丧宴主人和同桌6人告上法院,索赔33万元,一审这样判了。 2025年5月5日这天,母某甲给去世的母亲办了葬礼仪式,准备的晚饭是自助餐形式,来往的宾客可以自选饭、菜,酒水自便。 这天晚上5点半左右,杨某听说了母某甲家办丧事,就来到他家吃饭,一来是人情往来,二来也是捧个人场。 然而,杨某吃饭的时候和母某乙不怎么凑到了一块,两人喝着酒,越喝越来劲儿,可能是酒精上头,两人一言不合还发生了言语冲突。 到了晚上7点40多,杨某已经酒足饭饱,心情不爽他,一个人从母某甲的家里离开了。 谁曾想,杨某这一走就没了动静,一场悲剧也在悄然而至。 5月6号下午,杨某的家属回家后,就看到杨某一个人躺在大门里面的水缸旁边。 家属意识到不对劲,赶紧上前查看,发现杨某全身都僵硬了,吓得够呛,急忙报警。 民警到了现场后,发现杨某是倒在门内,四肢僵硬,疑似酒后死亡。 经过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93.06mg/100ml,已经达到了致死量。 但是,杨某家属拒绝尸检,所以,杨某具体的死因没有办法确定。 杨某家属悲痛欲绝,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虽然酒喝的多,但是,母某甲家办丧宴没有照顾好杨某有一定的责任,和他同桌喝酒的人也有责任。 因此,杨某家属将母某甲和同桌人员一共7人告上法院,索赔33万余元。 这件事就大了,母某甲本来是为去世母亲办丧宴,用自助餐形式宴客,酒水自便,他作为主家当然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但是,杨某家属认为他没有尽到杨某醉酒情况,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此事还有一个关键,就是杨某和母某乙拼酒并发生言语冲突,那么,母某乙与其拼酒,是不是也该承担一些责任呢? 法院会怎么判呢? 1、母某乙作为拼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母某乙作为拼酒者,明知过量饮酒可能会危及生命,却仍与杨某进行拼酒,导致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致死量793.06mg/100ml。 母某乙拼酒行为与杨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母某乙存在过错,需要承担3%的赔偿责任。 2、母某甲作为宴席组织者,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母某甲作为丧宴组织者,虽未直接参与拼酒,但提供了酒水并允许自助饮酒。 而且,母某甲没有对杨某的醉酒状态进行劝阻或安全护送,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其需承担2%的赔偿责任。 组织宴会或者酒局的组织者的义务包括:提醒适量饮酒、劝阻过度饮酒、对醉酒者进行护送或通知家属。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3、杨某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过量饮酒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后果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他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并控制量,且少喝。 然而,杨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高达793.06mg/100ml(达致死量),这表明其他主动或放任饮酒至危险程度,未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杨某与母某乙拼酒本身就是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法院认为,杨某需承担主要责任,因其拼酒、以及独自离开的行为是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 4、同桌其他5人无需担责。 法院未支持杨某家属对同桌5人的索赔请求。 原因有三点,第一,其他同桌人员未参与拼酒,亦无强迫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 第二,杨某的死亡直接源于自身过量饮酒及与母某乙的拼酒行为,与其他人员无直接关联; 第三,若其他人员未发现杨某的异常状态,或已尽到一般社交场合的提醒义务,比如口头劝阻,则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母某乙承担总损失的3%的赔偿责任,赔偿杨某家属28910.61元。 母某甲承担总损失的2%,赔偿杨某家属19273.74元。 其余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 有人说,都是成年人,吃饭饮酒应有度。像这种嗜酒如命者,你劝他少饮酒?他会跟你急,有可能会引起纷争。 丧事很少有人劝酒,因为孝家是悲痛时期更不会劝人饮酒作乐。 还有人说,东家办丧事,哪有心情管宾客吃饭喝酒的事,要求他对每位宾客的饮酒量精准把控,也没有办法预判宴席间所有潜在风险啊? 对此你怎么看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云南,男子参加丧宴,和他人拼酒大吵了几句,独自一人离开,第2天下午,其家属发现男
福康说案例
2025-10-10 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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