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女友在一起时没做好防护,结果女方怀孕了。女子本以为会奉子成婚,没想到男子既不想当爹,也不想结婚。为了让女友打掉孩子,他竟然对女友动手,硬是逼着她去做了引产手术。事后,女孩心灰意冷,把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3.8 万元,然而,法院调查发现,女孩竟然又怀孕了,而且两人还准备结婚。即便如此,法院还是依法作出了判决! 都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可有人偏不怕,北京的安某,前脚刚起诉男友田某,索赔3.8万元,后脚竟又怀孕打算结婚。 俩人是多年的恋人,只谈恋爱不结婚那种,因为没做好防护措施,安某意外怀孕了。 安某满心欢喜,真是天遂人愿,自己也老大不小了,正好奉子成婚,以后安稳过日子。 她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男友时,田某没有一丝喜悦反而很抵触,他态度明确,这孩子不能留,赶紧打掉。 安某苦苦哀求,那是一条命,孩子奔着我们来的,这是上天的礼物。 田某一百个不愿意,说压根就没准备好当爹,不想活的那么累,被婚姻束缚。 安某舍不得,她执意要留下,俩人意见不统一,每次商量的结果都是不欢而散。 因此俩人时常发生争吵,田某越来越没有耐心,他还在安某怀孕期间对她动了手,家暴她。 俩人心里都清楚,现在关系闹的这么僵,都是因为怀孕这事闹的。 安某实在没办法,还报过警,但田某依然我行我素, 就这样,安某忍受不了压力,在怀孕17周时,无奈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当时,田某还陪着去了,并且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手术后,安某承受了身心双重的伤害,她心里特别委屈,看清了男友的真面目,觉得田某太不负责任。 在一起时,不做好防护措施,意外怀孕,强行要求她打掉,根本不顾她的感受。 于是就把男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共3.8万多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田某在与安某发生亲密行为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安某意外怀孕,安某因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未采取安全措施可能导致安某怀孕的后果。 却因疏忽大意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安某权益受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田某在安某孕期对其实施暴力,殴打她,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 如果安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田某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安某和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均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对于安某怀孕并进行引产的结果,双方都存在疏忽放任的情况,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根据安某提交的所有费用单据,法院最终认定她的实际损失是12467元。 因为责任需要双方各承担一半,所以田某需要支付给安某6233.5元。 关于引产费用,田某称自己支付了9000元,其中800元付的现金,转账8200元。 但由于他无法提供现金支付的证据,法院只认可了其中有转账记录的8200元。 田某还拿出一张7000元的欠条,说安某欠他钱。 安某承认收到8200元转账,但她说这笔钱是田某还她之前的生意借款。 她拿出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证明这钱与引产费用无关。 田某看到证据后,立刻改口, 他说这些记录只能证明两人有钱财上的往来,不能证明是借贷。 还强调两人是情侣关系,这些钱是共同开销,不承认是借款。 法院认为,本案只审理安某被侵权要求赔偿的问题, 两人之间的借贷纠纷,需要另案处理。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田某一口咬定,给安某转账8200元,是引产费用的一部分。 转账记录显示时间相符,予以支持。驳回安某的其它诉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安某和田某依旧保持恋爱关系,更令人无语的是,安某又怀孕了,田某竟同意结婚生子。 有人同情安某的遭遇,这样的男友应及时止损,支持她在身心受创后勇敢维权。 可让人意外的是,她选择再次怀孕并准备结婚。这其中的复杂情感外人难以揣测。 也许是多年感情难以割舍,也许是对未来仍存幻想。 这事也给大家提个醒,法律能厘清责任、弥补损失,却无法为感情中的选择打包票。 真正的安全感,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对未来的共同规划之上,希望田某能担负起责任,给安某一个安稳的生活。 对此,你怎么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上海,男子父母出国游,他花4万给老两口升了头等舱,他父亲下机后发现手机不见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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