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邻居找到女子,说自己的儿子和女子家的儿女儿同班,让女子家帮忙接送儿子,

胡萝卜说法 2025-10-15 13:51:28

广东深圳,邻居找到女子,说自己的儿子和女子家的儿女儿同班,让女子家帮忙接送儿子,女子心善,就让男孩和女儿一起坐车去学校,一接送就是3年,可没想到,他们不但没有捂热男孩的心,男孩还持刀,在女子自家楼栋门口,将女子的女儿给杀害了。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4月8日,当时曾女士正在家中和丈夫做饭,他们的女儿小潘,正在读初三,马上就要回来吃饭了,这是女儿关键的一年,夫妻俩总想着多做一些好吃的菜,好让女儿吃得饱饱的,有更好的精力去学习。 可正在做饭的曾女士,突然听到楼下一阵喧闹,有人大喊:“有人晕倒了。” 曾女士一听,就紧张起来,这个时候正是她女儿回来的时候,她的女儿也会因为血糖低会晕倒,她就担心是自己的女儿,就赶紧跑下去,结果眼前的一幕,让她双腿发软,脑子一片空白。 只见,她那活蹦乱跳的女儿,此刻已经倒在血泊中,她的女儿还是个学生,平时待人有礼貌,也和周围的邻居没有任何纠纷,女儿为何在自家楼栋门口,遭遇如此不测呢? 有邻居就跟曾女士说,他们看到了小钟,小钟身上有血,曾女士看着女儿没有了呼吸,就赶紧想问小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而此时小钟的母亲发出信息,说他的儿子因为救人受伤,现在也正在医院。 事情到底是怎样的,为何小钟的母亲说小钟是救人受伤,剥夺她女儿生命的人到底又是谁,曾女士和丈夫自然追究下去,结果他们一追究,事情的真相让他们难以接受。 原来小钟不是救人受伤的,而是因为和小潘有些琐事,他就怀恨在心,用早已网购回来的折叠刀,然后杀害了小钟。 发生这样的事情,小钟的父母始终不敢相信,这孩子他们接送了三年,怎么会伤害他们的女儿呢?他们后悔了,早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当初就不应该接送小钟。 原来小钟是小潘的同班同学,小潘还有一个好朋友,那就是小陈,小潘和小陈是从小学就是好友,双方家长都是轮流接送孩子。 正好小钟的母亲了解到小钟和小潘,小陈,他们是初中同班同学,如此一来,小钟的母亲就找到了小潘和小陈的父母。 她可怜楚楚地说,她就一个人在家带两个孩子,丈夫常年不在家,她又要工作,实在是无暇照顾两个孩子,没有时间接送两个孩子上下学。 她就请求小陈和小潘的父母,希望他们能够顺带帮忙接送小钟。 小潘和小陈的父母,也是非常善良的人,反正小车也空着,也就答应了这件事情,毕竟都是同小区,又是同班的同学,这也是顺路的事情。 就这样,他们一接送就接送了三年,三年来风雨无阻,小钟始终坐在副驾驶上,小陈和小潘就坐在后面。 三年来家长们都以为孩子们会建立起感情,实际上他们很少有交流,小钟也只会说叔叔阿姨好,叔叔阿姨再见,他也很少说话。 家长们觉得孩子们还小,又是青春期,所以沟通少也是很正常的,他们也没有想这么多。 这三年来,家长们也很少听说孩子们之间有什么矛盾,如此看来,小潘并没有什么重要的事情得罪了小钟。 小钟杀害了小潘之后,他向母亲撒谎,说自己是救人受伤的,他为什么会这么说,大家也不清楚。 对于孩子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以至于小钟如此恨小潘,这原因可能只有小钟知道。 只是让曾女士想不明白的是,他们接送了小钟三年,是块石头也应该捂热了,可是三年了,他们不但没有捂热小钟的心,他反而恩将仇报,杀害了小潘,真是让大人们寒心。 曾女士因为这件事非常痛心,丈夫也沉浸在痛苦中,平常时夫妻俩就围绕着自己的女儿,有一句没一句地聊着,如今女儿离世了,他们没有了沟通的纽带,几乎都不想沟通了。 好好的一个家,就因为一场善行,现在家破人亡,她都不知道她和丈夫该如何走出痛苦。 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当然要追究小钟的责任,小钟已经是一个初三的男生了,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不能因为他年龄小,就原谅他,更不能因为他年龄小,而选择谅解。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曾女士该怎么办呢? 1、 小钟剥夺了小潘的生命,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潘和小钟并没有多大的恩怨,小钟就要剥夺小潘的生命,是非常严重的情节,应当重罚小钟。 2、 小钟虽然只是读初三,年龄可能在15岁左右,但他已经做了犯罪的事情。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小钟没有成年,但他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接受法律的制裁。 3、发生这样的事,曾女士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毕竟他们女儿的离世,对他们家会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多少钱都无法弥补这种伤害。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来源:新闻夜航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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