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一村民的电表箱坏了,他请男子帮忙安装,结果男子触电身亡。男子家属要求供电公司和该村民共同赔偿142万,可供电公司认为这件事与他们无关,不认可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79.6万,村民赔偿26.5万,双方合计赔偿106.1万。供电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某某的电表箱坏了,他不知道怎么办,自己对电完全不懂,不敢上手安装。 他听说王某某懂一些电,就去询问能不能帮忙安装,这个电表箱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对于完全不懂电的他来说确实有点害怕。 王某某说,没问题,简单得很,到时候我给你安就是了。 白某某表示,你帮我安装了,到时候我也给你工费。但王某某却说,都是邻里邻居的,还要什么费用?举手之劳的事情。 就这样讲妥了,王某某上门搭着梯子就去帮白某某安装了,可是上去不一会儿就火花四溅,然后王某某从梯子上直接就摔了下来,随后送至医院就医,不幸离世。 大家都非常悲痛,白某某更加伤心。他知道王某某一走,自己肯定会招来祸事。 果不其然,王某某家属很快就找来了,要求白某某赔偿,并且他们觉得电力公司还有问题,把电力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42万。 白某某肯定知道自己不赔是跑不掉的,但是电力公司没想到,凭啥告我们呢?我们没有参与给你们安装的事宜呀,那是你们自行找王某某安装出现的问题,与我们何干? 可是王某某家属认为,我们用你们的电,充了钱,你们就该维护好有关的设备设施,电表箱坏了,你们不来巡查不来修理,才让白某某让王某某去帮忙修理,最后出现的事故怎么与你们没关? 可是电力公司也表示,有问题我们没有检修到,也是我们的失职,但是我们也巡查了呀,在我们巡查期间,电表箱没问题。 如果你这边坏了,你给我们供电局打电话,我们自然会来的,是你们私自让王某某给你们安装出的问题,如果你们给我们打电话,我们没有来,是我们的问题,但是你们连电话都没有打,就私自去处理,出了问题肯定与我们无关。 但是法院认为,电表箱坏了,就是电力局巡查不到位,应该承担60%的责任。经认定,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32.7万余元,最终判决供电公司赔偿79.6万元。 对于白某某来讲,请王某某来帮忙,虽然是无偿的,但如果不叫王某某呢,就没这回事,既然叫来了,也得承担20%的责任,需赔偿26.5万元。 对于王某某自身也得承担20%责任,不管你是专业知识不到位也好,还是自己疏忽大意也好,反正最后也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才触电的。 白某某没有提起上诉,他知道肯定是会赔钱的,没办法,自己遇到了,但是电力公司不认可,还是那句话,我们平时巡查了,只是在巡查的期间,电表箱没问题,有问题可以直接投诉,不建议他们私自安装。 但是提起上诉没用,二审维持原判,电力公司需要赔偿王某某家属79.6万,而白某某也得赔偿对方26.5万。 1、 村民邀请男子无偿帮忙安装电表箱,男子触电身亡后,村民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无偿帮工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事件中,村民作为“被帮工人”,即便帮工无偿,也需对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担责20%。 2、供电公司未参与电表箱安装,但被判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电力法》第19条(电力设施维护责任):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本事件中,供电公司对电表箱等电力设施负有法定的巡查、维护义务,法院认定其存在巡查不到位的过错,因此需承担60%的主要责任。 3、男子是无偿帮工者,自身也被认定需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事件中,男子操作电力设施时存在不当,对触电事故存在过错,因此需自担20%责任,法院据此减轻了村民与供电公司的赔偿比例。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2025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