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跟认识3年的男子合租房子,谁知,男子偷偷在她卧室安装了摄像头,镜头

茂彦学法 2025-10-17 00:09:12

四川成都,女子跟认识3年的男子合租房子,谁知,男子偷偷在她卧室安装了摄像头,镜头正对床头,女子在整理房间时,发现摄像头藏在玩偶堆里,女子质问男子,男子却狡辩没有,女子气的报警。 10月14号,女子李某还特意发了个视频,把自己被男室友偷拍的事情说出来,这事给她造成的心理冲击太大了,以后再也不敢随便相信合租的熟人了。 女子李某和男子赵某是三年前逛漫展认识的,俩人都喜欢cosplay,聊得来就慢慢熟了。 平时赵某对李某挺照顾,她感冒发烧时,赵某会帮忙跑腿买药,她搬东西搬不动,赵某也会主动搭把手。 所以李某一直觉得赵某是个靠谱的好朋友,没半点防备心。 大概三个月前,李某住的合租屋有个女生室友搬走了,空出来个房间。 正好赵某当时在找房子,跟李某提了想合租,李某想着都是熟人,一起住还能分摊房租,挺省心的,就一口答应了。 这套房子总共住五个人,有男有女,平时大家上班的上班、忙自己事的忙自己事,公共区域碰到了也就打个招呼,没出过啥矛盾。 转折点在10月13号那天。李某休息在家,想着卧室里的棉花娃娃堆得有点乱,就打算整理整理,顺便擦一擦灰尘。 她蹲在地上,把娃娃一个个抱起来挪位置,摸到最底下那只白色娃娃时,手突然顿了一下。 娃娃里面不像其他的那样软乎乎全是棉花,反而有个硬邦邦的东西,还隐约能摸到一根细细的线。 李某当时还纳闷,以为是娃娃里面的骨架松了,就小心地把娃娃的衣角翻过来,这一翻直接吓出了一身冷汗。 娃娃里面藏着个黑色的小设备,镜头明晃晃地对着她的床头,旁边还连了个迷你充电宝,指示灯亮着,一看就是还在工作的状态。 她瞬间就反应过来,这是个偷拍设备! 一想到自己平时在卧室换衣服、睡前玩手机、跟家人视频聊天的样子,可能全被这个设备拍下来了。 李某的手开始发抖,心里又怕又气,连带着看那些平时喜欢的棉花娃娃,都觉得后背发凉。 她没敢再多待,赶紧找了个袋子把重要证件和随身物品装进去,一边给家人打电话说这事,声音都带着哭腔,一边在手机上搜搬家公司,恨不得马上从这个房子里离开。 赵某那边,可能是听到了李某收拾东西的动静,面对李某的质问。他心虚狡辩那不是他放的。 李某气急败坏,她已经读取了偷拍视频的内存卡,发现就是赵某偷放的偷拍设备。 她也不知道赵某有没有把视频散发出去,气得她要报警。 赵某也可能是知道偷拍的事早晚要暴露,没等民警找上门,10月13号当天就自己去了派出所投案,一五一十地说了自己是怎么趁李某不在家,偷偷进她卧室,把偷拍设备藏进棉花娃娃里的。 到了10月15号,公安局发了警情通报,明确赵某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而李某后来也去派出所做了详细笔录,还找了律师,说要起诉赵某。 不管别人怎么劝,她都态度特别坚决,不接受任何和解,就是希望警方能严惩赵某,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赵某偷拍行为已构成侵权,李某可要求其承担三项核心民事责任: 一是停止侵害,即交出并销毁偷拍设备及所有视频文件,彻底消除隐私泄露风险。 二是赔礼道歉,以合理方式弥补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伤害。 三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产生严重恐惧、愤怒情绪,符合“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条件。 隐私权是公民的核心人格权,任何试图侵犯隐私的行为,无论手段多么隐蔽、关系多么亲近,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赵某作为与李某相识三年的朋友,明知偷拍行为会侵犯对方隐私,仍主动策划并实施,事后还试图狡辩,主观恶意清晰。 他主动投案的行为可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影响其违法事实的认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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