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女子给孩子买车,到4s店一看,销售告诉他们,在店里买车,是五年分期,

王哥说世情 2025-10-18 16:40:08

河南洛阳,一女子给孩子买车,到4s店一看,销售告诉他们,在店里买车,是五年分期,0首付0利息,双方谈好价格,车辆总价为13800万,可签完字后才发现,贷款买车成了融资租赁,5年之内,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且连本带息,要还174000元,利息高达10.39%,女子不愿意了: 店里宣传五年0息,万元补贴,纯粹是 秀 导我们走入陷阱!销售却说: 是她要求0首付,月供要在4000以内,她只带了几千,就要把车提走,我们只是挑了最优选的来匹 配她的需求!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给孩子买车,原本说好的0首付0利息,谁知签完字后,这才发现,签的不是贷款买车,而是融资租赁,也就是说,他们只是租了辆车。 原来,王女士孩子大学毕业,刚刚2年,并没有攒下多少积蓄。 可孩子告诉她说,想要一部属于自己的车,王女士非常支持,打算贷款给孩子买车。 王女士带着孩子来到4s店里,迎面看到一辆车上面摆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五年0息/万元补贴。 王女士一看,心里高兴,看好车后,和店里说好价格,车辆总价138000元,0首付,0利息。 王女士要孩子签字,孩子没有多想,以为价格说好,家长也都知道。 因此,孩子直接下载好了 APP,签了名字。 可万万没有想到,签完之后,孩子突然发现,她签的合同是融资租赁,并不是贷款合同。 而且原本说好的138000的价格,变成了连本带息174000元的价格。 王女士惊掉了下巴,她仔细一算,不但买车不是0息,合同上的价格,利息高达10%。 并且5年之内,孩子没有车辆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王女士觉得掉入了陷 阱,气愤之下,她才请来了记者。 记者询问,难道说您孩子的征信不好?为何要做融资租赁? 王女士气的大声说,我孩子大学毕业2年,征信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签字的时候,孩子以为王女士都和店里已经说好了价格,肯定都知道的,所以她没细看合同,下载好了APP之后,直接就把字给签了。 是孩子签完之后,才发现了问题,这时已经晚了,王女士气愤不已,因为从头至尾,没有一个人告诉他们说有高利息。 记者陪同她到4s店里,她情绪激动,指着店里车辆上的牌子。 记者一看,一辆车上确实摆放着一个大牌子,上面写着: 五年0息/万元补贴! 王女士指责店里工作人员: 你们纯粹是在you导我们,一步一步走到你们设置的陷阱! 当时你们一再说是五年分期,0首付0利息,是贷款,现在却是变成了租车! 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5年0息/万元补贴,并不代表5年0首付0利息,也不包含王女士买的车型。 之后,经理出面告诉了记者,所有的贷款买车,你都只有车辆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 记者对他所说,感到十分的疑惑,立刻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在租赁期内,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后者购车后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记者又询问经理,这个形式是融资租赁,你有没有告诉客户? 经理却说,是王女士要求0首付,当时就告诉她: 你拿几千元买车,付款方式分为3种。 一种是支付8000元,就能把这辆车开走,保费5500,上牌费500,金融服务费2000元,总共8000元,车款不用客户支付,由贷款出。 可记者又问,有没有告诉过王女士,采用的形式是融资租赁以及合同内容? 经理回复,是王女士从头到尾要求办0首付,月供4000以内,分期有很多种,他们只是挑了一个最优选的来匹配客户需求。 至于什么形式和合同内容,经理表示,大概是他忘记说了。 经理又说,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行为负责。 既然王女士希望0首付,月供控制在4000以内,我都会满足她的诉求。 并且,所有面签资料,都需要客户一对一审核,签合同时,有充足的时间让客户了解合同内容。 对于此事,4s店给出了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一次还清,连本带息还完17万。 另外一种,先还6个月,6个月后的违约金是贷款额的10个点。 但王女士拒绝接受,她要用法律方式来解决问题。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S店通过摆放“五年0息/万元补贴”标牌,并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0首付0利息”。 但王女士孩子实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利息10.39%,并没有享受到0利息。 4s店宣传未明确限定适用条件,构成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格式条款规则:提供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4S店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但经理自认忘记告诉王女士具体方式和合同内容,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 因此,相关不公平条款可主张不生效,王女士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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