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男子开了一家金店,一小孩带着金首饰来卖,男子赶紧以10元1克的价格卖给了小孩,收下了总重72克,含55克金手镯、12克金项链、5克金戒指的首饰,共支付720元给小孩。不料,男子转眼就把视频曝光到网上,让孩子家长联系他,把金子归还,这一举动让网友纷纷点赞。 据悉,男子开了一家金店首饰多年,经常遇到形形色色的顾客。 让他没想到的是,当天遇到一个小男孩来店里。 男子正纳闷着,本以为他来看首饰,谁知小男孩一句话就让男子吓了一跳。 他开店这么久,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 孩子进店后,略显局促地说明来意,想把这些金饰卖掉。 男子心中顿时起了疑虑,他一边仔细打量这些首饰,一只沉甸甸的金手镯、一条精致的金项链和一枚小巧的金戒指。 看起来都是家庭日常佩戴的贵重物品,绝非一个孩子能自主处理财产。 他在与孩子的交谈中,进一步确认了猜想,这些金饰果然是孩子从家里偷偷拿出来的,至于具体原因,孩子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 男子心想,这小孩年纪那么小,父母又不知道,如果我不收,他一定会去别的店,甚至找一些不正规的渠道卖掉首饰。 那后果要是让他家长知道了,那得多着急。 小孩完全不懂男子的心理,他有些拘谨地看着男子,心里只想着这些首饰能卖多少钱。 男子赶紧拿出秤称重,结果更是让他心头一震,手镯55克、项链12克、戒指5克,总共足足72克! 为了稳住这些贵重物品,同时避免孩子再去别处冒险,男子灵机一动,决定先收下这些金饰。 他以每克10元的象征性价格,给了孩子720元,还特意写下收据,详细注明了物品信息和交易金额,反复叮嘱孩子妥善保管好钱和收据。 完成交易后,男子立刻将事情的经过和金饰的照片、视频发布到网上,诚恳地呼吁孩子的家长看到信息后尽快与自己联系,前来取回金饰。 他在视频中表示:这些首饰对家庭来说意义非凡,孩子不懂事,我不能让家长的心血白白损失。钱我已经给了孩子,等家长来取货时,把720元给我,我退回金首饰。 最终,孩子家长联系上了金店男子,金店男子原封不动退还了金首饰。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男孩处置72克金饰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认知范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所以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家长有权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金店返还金饰,同时需退还金店支付的720元价款。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买卖合同自始无效,金店老板取得的金饰和家长需退还的720元价款,均属于应相互返还的财产。 老板主动返还金饰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对无效合同财产处理规则的自觉遵守。 要是金店老板按正常价格收了,很可能会让孩子和他爸妈的财产受损失。而老板特意用低价先把金子收下来,就是怕孩子去别的不正规店铺随便把金子卖了,这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孩子家的财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专业金店经营者,老板负有审查交易方身份和物品来源的审慎义务。 他发现孩子出售贵重金饰存在异常后,未放任风险扩大,反而通过低价收购稳住财物并主动联系家长,既履行了经营者的基本注意义务,也践行了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了因过错收购未成年人擅自处分的财产而承担更多法律责任。 反之,若金店明知未成年人无权处分仍正常价格收购,会因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驻倭华军
就怕有的没屁事说别人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