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落葬母亲要姐妹放弃继承,法院:有悖伦理底线,应协助安葬】据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介绍,陈阿姨夫妇共育有三女一子,夫妻俩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墓穴证书的使用人登记为陈阿姨夫妇,认购人登记为两人的儿子王某,墓穴证书由长女王某芬保管。 2016年,陈阿姨的老伴去世,落葬于合葬墓地。其后,墓穴证书由儿子王某保管。2022年,陈阿姨因病去世,生前陈阿姨立下公证遗嘱,提前将自己名下财产进行分配。在完成追悼仪式和遗体火化后,准备办理落葬时,王某却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三姐妹未同意。王某遂拒绝将陈阿姨落葬,并向墓园表示他不到场谁都不许安排落葬。 陈阿姨的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无法入土为安,由此三姐妹无奈将王某和墓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墓穴证书,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鉴于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序良俗,在其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该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 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某,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王某涉老审判典型案例在其力所能及之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系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综上,三原告要求王某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房产给女儿母亲骨灰被儿子扣7月 据介绍,本案是尊重逝者意愿、妥善处理老年人身后事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确了墓穴作为特殊物品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安排墓穴使用人落葬符合墓地购买合同的约定。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按照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的传统,在墓穴使用人亡故后,其子女有权代为主张相关权利。本案裁判亦明确了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此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当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范畴。网页链接(新闻晨报记者 叶松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