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婚内与一离异女子发生关系,结果,不久后对方以怀孕为由向男子讨说法。经人调解男子无奈赔偿对方9万元。结果,对方事后仍然跑到男子所在单位闹事。过程中,男子一家人情绪激动与对方发生冲突。结果,男子的两个亲妹妹被以侮辱罪判刑!男子妻子被行政拘留、罚款后,被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批捕,不过,4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因为没了后续,男子一家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万万没想到,转眼8年过去了,男子妻子再次被以涉嫌侮辱罪逮捕,一同被逮捕的还有男子的表妹。 据悉,2016年,当地一镇工作人员崔某结识了一名离异女子,与对方一来二去,便出轨与对方发生了关系。 随后不久,对方以怀孕了要求崔某给自己一个说法,还一度闹到崔某所在的单位。 经人调解后,崔某无奈之下,补偿了对方9万元。 怎料,对方拿到钱后在大街上与崔某妻子发生争吵后,又跑到崔某所在的单位,还要找镇领导。 随后,崔某的母亲、两个妹妹、妻子、表妹等人得知后,陆续赶到男子所在的单位,并与对方发生争执。 争执中,崔某的两个妹妹情绪激动,上前撕扯对方,导致对方的下身衣服被拉掉。 崔某的妻子也上前打了对方几个耳光。 结果悲剧了,崔某的两个妹妹均被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拘。崔某的妻子也被以殴打他人行政罚款500元,拘留15天,而后被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拘、批捕。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强制侮辱罪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主权,要求行为人通过实施淫秽下流、伤风败俗的行为来满足性欲需求和寻求畸形性刺激。 而侮辱罪在于通过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败坏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 具体到本案,崔某的2个妹妹当众扯掉第三者的衣物的行为,必然侵犯了对方的性的羞耻心,破坏了对方的性的自主权,但最终目的仍在于羞辱对方,贬低对方人格,败坏其名誉,而不是出于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望的目的。将主观和客观结合起来,崔某的2个妹妹的行为定性为侮辱罪更具说服力。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崔某的两个妹妹使用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恶劣,构成侮辱罪,分别判崔某的大妹有期徒刑10个月,小妹管制2年。 而崔某的妻子被批捕4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此后便没了后续。 崔某一家人以为事情到此为止。 转眼八年过去了,万万没想到,今年9月份下旬,警方再次将崔某的妻子刑拘逮捕,理由是涉嫌侮辱罪,一同被逮捕的还有崔某的表妹。 崔某一家人懵了,想不明白为什么已经过去了8年的事情,又翻了出来。 其中崔某的妹妹更是直言,了解到是对方一直控告,所以警方才再次抓人。自己的大嫂是整件事中最大的受害者,只因为打了对方几个耳光,先是被拘留15天和罚款500元,而后又被羁押了50多天。 8年后,却又再次受牵连被刑拘逮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行政处罚后还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的追诉时效只有5年,但事情已经过了8年,还能不能旧事重提? 《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可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系不同的体系,行为人的行为因违法被行政处罚后,如果有证据同时涉嫌犯罪,行为人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可见,虽然侮辱罪的追诉时效只有5年,但是如果存在《刑法》第88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仍有可能被旧事重提。 当然,具体到本案,第三者有错在先,且不说崔某的妻子打的第三者几个耳光算不算侮辱第三者,就算是,笔者认为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在拘留其15天和罚款其500元,羁押其50多天后,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