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猖狂了!”陕西西安,男子晚上酒后起意,在闹市街头尾随一独行女子,而后强行将对方拽倒,亲吻对方的嘴部,而后见对方将自己的嘴咬伤,拼命反抗大声呼救,心生恐惧逃跑。次日,男子便被警方抓获,最终被法院以强制猥亵他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但是对此,受害女子表示不服申请抗诉,希望以强奸未遂对男子量刑。 据悉,今年3月31日21时40分许,男子蒋某喝完酒,在一地铁口看到身穿着粉色毛衣,下身穿着牛仔裤,正在独自走路回家的女子周女士,起了歹心,便跟了上去。 因为地铁口附近比较繁华,路上人来人往,周女士并没有注意到蒋某。 蒋某跟着周女士大概走了近百米后,突然将周某拽倒、按在地上,而后亲吻周女士的嘴部。 周女士一时间被吓懵了,等反应过来后便拼命反抗。 过程中,因周女士将蒋某的嘴咬破,并大声呼救,蒋某心生恐惧,放弃作案,而后逃离现场。 事后,周女士第一时间便报了警,次日,警方便找到蒋某将蒋某抓获、刑拘。 近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以蒋某在公共场所强行猥亵他人,判决蒋某犯强制猥亵罪,考虑到蒋某坦白、认罪认罚,判处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蒋某限期赔偿周女士944.43元医疗费。 不过,对于这样的结果,周女士并不满意。 周女士认为8个月刑期短了,表示,当时蒋某将自己扑倒后,不仅上来就嘴对嘴,还一个劲地想脱自己的裤子,为了不让其脱自己的裤子,自己右胳膊都肌肉拉伤了。 希望以强奸未遂罪对蒋某量刑。 同时还并表示自己已经提交抗诉申请。 那如何看待此事呢?强奸猥亵与强奸的区别是什么?蒋某的行为又属于哪种?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包括男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意图。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与周女士发生关系的意图决定了其行为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一个人的主观思想如何是一种心理表现,外人很难直接判断,实践中往往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客观事实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因蒋某的犯罪处于刚着手的阶段,如果蒋某死活不承认与周女士发生关系的意图,就算案发时,蒋某具有脱周女士裤子的行为,也不足以证实蒋某有与周女士发生关系的主观故意。 蒋某的行为确实可恶,遇到这样的事情,周女士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是想要改变结果,周女士还需要从其他事实、证据入手。 最后,不管如何,蒋某的案件说明,都再次说明酒后乱性不无道理! 也告诫大家,酒后违法犯罪的,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喝酒后自己管不住自己,就不要喝酒!避免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萌猛大逗比
判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