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51岁的男子入住酒店后,因心脏不舒服,让朋友帮忙送药。但朋友不知道男子的全

胡萝卜说法 2025-11-25 14:48:00

湖北,51岁的男子入住酒店后,因心脏不舒服,让朋友帮忙送药。但朋友不知道男子的全名,便请求工作人员帮忙查询,工作人员以保护顾客隐私为由拒绝查询。朋友又多次联系男子,对方均未应答,只能留言告知药已放在前台。然而,直到下午3点,该男子才被保洁人员发现,已在房间内离世。法医判定男子离世时间为中午12点至下午2点之间,而朋友早上9点40分就已将药送至前台。家属认为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是拒绝帮忙查询,二是未进行排查送药;但酒店主张,保护顾客隐私是其责任,排查送药并非必须的义务,出于人道主义,他们只愿意补偿2万元。家属不同意该方案,正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51岁的老胡是承包土地搞农业合作社的,长期下来,他的身体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心脏病、糖尿病,还有心绞痛。 他经常都会备一些药在身上,可是,在10月19日入住酒店时,才发现这些药没有了,而自己又突然感觉心脏不舒服,无力出去买药。 这时他就拿起了电话,让当地的一位好友给他送药来。 好友得知情况后,也把这几种药都买齐了,给他送到酒店,但是老胡身体不舒服,就忘记说门牌号了。 当朋友再次给老胡拨通电话时,对方却没有应答,他就到前台咨询,但是他只知道老胡的姓,把全名说不清楚。 工作人员就不敢让朋友上去了,你要说是给别人送东西,你连门牌号都不知道,不知道你到底是不是别人朋友,还得打个问号,万一放你上去了,没这么回事,到时候反过来会找酒店的麻烦。 朋友一再解释说,我真的是来给朋友送急救的药,对方身体不舒服,你们帮我查查他到底住哪一间,你们陪同我上去也可以。 那酒店的工作人员可不敢,这是要保护顾客的隐私呀,你说让查就查吗?查到了,你到底要干些啥?我们可不能预知后果,与其这样,还不如不趟这条浑水,就是按照规章制度不能进。 朋友没有办法,只能给老胡留言说药放在前台了。 随后,工作人员也没有逐一打电话去询问,更没有上门去看看是哪一位顾客需要,就这样,直到下午3点钟,保洁人员上门打扫卫生,这才发现,老胡已经倒地身亡了。 后来,法医界定老胡的死亡时间是12点至两点钟。 而他的朋友接到老胡的电话,是11月20日的9:19,送到酒店的时间是9:40,如果工作人员帮忙协助朋友把药送到房间,老胡是可以得救的。 家属得知这个情况后,特别生气,是工作人员阻碍了老胡生的希望,他们怎么可以这样呢?服务行业不是应该以顾客为宗旨吗?对方为什么就不能帮忙联系、帮忙排查一下呢? 如果进行了排查,就能够得知老胡确实是身体不舒服,需要马上吃药呀。 酒店方只表示,我们要保护顾客的隐私呀,不出事情,大家要保护隐私,出了事情,你们又觉得我们不对。 及时进行排查,那也属于侵犯别人隐私的一种表现。 不过他们也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赔偿2万。 家属一听,这一条命才值2万呀,不同意对方的赔偿事宜。 酒店方看到这种情况又说道,身体不舒服,那就要看医生、报120都行,但你不能说我们没有送药就是错呀,我们又没有义务去送。 这话说的,还振振有词,让人听了真的有点不大舒服,最后家属也不和他们再协商了,直接起诉,到底看一看他们有没有义务送药,有没有义务在朋友不知道全名的情况下帮忙查询老胡住哪一间。 一,朋友已经送药来了,也告知了前台老胡的情况,对方还机械地以保护隐私为由,不帮忙查询,这是失责的表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前台已知老胡需急救药且联系不上,却拒查信息、不协助送药。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简单以隐私为由不作为,直接错失送药救人时机,属于明显失责。 二、事后,老胡的家属要求酒店赔偿,对方只愿意赔偿2万,是以没有义务送药来主张权利,显然是推卸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事件,酒店以无送药义务推脱,用2万人道主义补偿替代法定赔偿,就是在推卸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中安在线,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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