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确实是为大家的情感婚姻家庭操碎了心。很多补丁都存在一个悖论:「婚前同居」的双方,如果是短暂同居,也没作用;如果长期同居且不领证的,说明情侣双方至少一方拒绝婚姻关系,拒绝与对象深度绑定,且另一方也默契的接受,这群人受新规的影响最大,相当于上方出于好心,为其强行绑定了家庭成员关系,问题就在于,当事人双方到底认为这是福利和权利,还是觉得多了不必要的责任而选择逃避,如果同居双方本身就是精致利己向往自由的,为了避免家庭成员责任,他们只有连同居关系都放弃,转而进入更为自由的恋爱关系,最后,这条新规起作用的人群,只剩「希望有点自由(所以同居不领证),但又不绝对自由(于是继续同居绑定家庭成员责任)」的人群,这部分人群有多少,认定同居标准是出于同居双方的主观意愿,还是某些方面的认定,就成了关键。任何法律概念起作用,都不是在和平和善的阶段,而是出现严重纠纷矛盾甚至冲突案件的时候。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确实是为大家的情感婚姻家庭操碎了心。很多补丁都存在一个悖
问筠说趣事
2025-11-26 16:56:51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