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婚前同居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包丽案。当时的案情简单说就是包丽自杀,想要追责她男友。可是她男友年龄不够,同居时未满22岁连事实婚姻都套不上。所以最后想出了一个司法上的新概念“婚前同居”。就是假定他们两个大学生同居是为了“未来结婚”,所以他们彼此虽然连领结婚证的年龄都没到,但还是可以算没有血缘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套到虐待罪里判刑。 之后这个概念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概念,直到今天热搜一位,也算是一个全民科普了。 但是这里面有个难点,怎么样算是“婚前”同居?我国2004年取消“非法同居”的概念以后,就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丁克不领证的情况。 他们是不愿意结婚,才坚持不领证只同居。同居和结婚最大的区别就是一方可以随时断绝同居关系,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现在司法上要怎么认定“婚前同居”呢? 是双方都说为了结婚,才算婚前同居,还是只要一方说,他和对方同居是为了结婚就算“婚前同居”呢? 更或者说像司法实践中,甚至不需要双方肯定。比如包丽案中女方已经死亡,男方要是知道有“婚前同居”这个概念也不会承认他和女方是为了结婚同居,而是司法系统觉得双方“同居是为了结婚”就算“婚前同居”? 这个“婚前同居”的关系认定,肯定还需要更加细化的科普解释。婚前同居 未婚同居困境 婚前同居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