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的工资,必须揣进兜里的真金白银,可不是什么购物卡、消费券能随便“平替”的!最近苏州有家公司,把员工的工龄补贴偷偷换成自家平台的消费券,还不让提现、限定了消费方式,结果被法院狠狠“上了一课”:违法!必须补发现金! 这可是有法可依的:《劳动法》早就说了,工资必须按月发货币,任何实物、代金券顶替都属于“耍流氓”。别听老板忽悠什么“福利代替”,那都是坑!万一发点临期商品,或者卡券过期作废,你的血汗钱可就缩水了。 辛苦一年,到手的要是不能还房贷、交学费的“纸片券”,赶紧留好证据找劳动监察!记住,工资发钱,是天经地义,没得商量!转发提醒身边人,护住咱们的钱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