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在一洗浴中心洗澡时,不小心把水溅到一个老阿姨身上,正准备转身给对方

律安说法 2025-12-10 12:35:26

贵州贵阳,女子在一洗浴中心洗澡时,不小心把水溅到一个老阿姨身上,正准备转身给对方道歉时,竟然瞥见对方手机里有自己的裸照,对方还正要发给别人。女子羞怒不已,当即上前抢夺对方的手机,与对方发生争执。事后,女子报警,警方发现对方手机里还有其他人的裸照视频,还曾发给朋友,而后对对方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不过虽然对方受到了处罚,但是女子认为洗浴中心也要承担责任! 据悉,12月6日,熊女士一家四口到一洗浴中心洗澡,打算好好放松一下。 期间,熊女士去蒸了个汗蒸,出来冲水时,不小心把水溅在了一个老阿姨的身上。 出于礼貌,熊女士转身准备向对方道歉,可令熊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竟然瞥见对方手机里有自己的裸照,对方还正要发给别人。 熊女士羞怒不已,当时上前抢夺对方的手机,与对方一番争执后,成功拿到了手机。而后报警。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对方偷拍熊女士的行为已然侵犯了熊女士的隐私!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熊女士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抢夺对方的手机,阻止对方转发自己的隐私照片或者删除证据,系典型的自助行为! 偷拍他人不仅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侵权行为,还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更是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介入后,查明前述事实,另查明涉事老阿姨并不只是偷拍了熊女士一个人,手机里还有很多女士的裸照、视频,并且其还将偷拍的照片、视频发给了好友。随后对这位涉事的老阿姨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虽然这位涉事的老阿姨受到了处罚!但是熊女士并没有释怀,熊女士表示自己与涉事的老阿姨争执了10多分钟,期间既要看着孩子,还要抢夺对方的手机,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上前帮忙,事后,自己报警后,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搭理自己,认为洗浴中心也要承担责任。 不过,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本不可能有十多分钟,顶多就是3、5分钟。工作人员要进行巡查,发现当时就已经报警。事后曾经提出给熊女士一家免门票、再赠送三张门票的处理方案,但遭到熊女士拒绝,熊女士提出了需要经济补偿。如果熊女士依旧要经济补偿,需要走正规法律渠道。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洗浴中心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以及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危险预防、消除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即便是涉及第三人,如果如熊女士所说事发时洗浴中心不作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洗浴中心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像熊女士这样被偷拍,主要的损失在于精神方面。 而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最高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类似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的数额一般在3000-5000元之间。 最后,公共澡堂洗澡被偷拍的事件在实践中并不是个例! 洗浴中心应当加强防范!不要把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当回事! 作为消费者在公共澡堂洗澡时,也要注意保护隐私,多留个心眼!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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