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李大妈晨起出门时摔倒,起身休息几分钟后再次栽倒昏迷,送医后确诊颅内动脉瘤破裂,抢救无效死亡。因镇、村分别为其投保10万、5万意外险,家人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大妈死于疾病而非意外。家人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摔倒为死亡近因,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5万余元。此案明确了意外险理赔核心的“近因原则”,给大家投保理赔提了关键提醒。 一、晨起摔倒后突发意外,15万意外险理赔遭拒 李大妈是东营当地村民,村里和镇里分别给她投了保额5万元、10万元的意外险,覆盖日常意外风险。2023年10月2日清晨6点多,李大妈起床出门时不小心摔倒,女儿赶紧把她扶到床上休息,当时大妈意识清醒,还能正常说话交流,看着没大碍。 可谁也没想到,刚休息几分钟,李大妈突然从床上栽下来,当场陷入昏迷。女儿慌了神,立刻送大妈去医院急救,医生诊断为颅内动脉瘤破裂,病情严重,建议转院治疗。即便家人及时办了转院手续,还是没能留住大妈,当天她就不幸离世了。 处理完后事,家人想起两份意外险,带着材料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泼了冷水。保险公司明确拒赔,理由很直白:大妈的死亡原因是颅内动脉瘤破裂,属于自身疾病,不符合意外险“意外导致伤害或死亡”的赔付条件,跟摔倒没关系。家人觉得委屈,和保险公司多次沟通都没结果,只能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5万余元保险金及医疗费、住院津贴。 二、保险公司拿病史反驳,称摔倒只是“诱因” 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了关键证据,证明李大妈2019年就做过颅内动脉瘤相关手术,本身还有其他基础疾病,主张大妈的颅内动脉瘤是长期存在的高危疾病,这次死亡的根本原因就是疾病发作,不是意外。 保险公司辩解,大妈摔倒后一开始神志清醒,能正常交流,几分钟后昏迷,医院诊断的直接死因是动脉瘤破裂引发的出血,摔倒只是偶然触发因素,不算真正的致亡原因。而且大妈没因摔倒造成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等外伤,昏迷和死亡都是自身疾病主导的,就算没有摔倒,血压波动、情绪激动也可能引发动脉瘤破裂,一审法院把“摔倒”当成近因,是混淆了“诱因”和“近因”的区别。 简单说,保险公司认为:疾病是“根本原因”,摔倒是“导火索”,意外险只赔意外直接导致的伤害,疾病引发的死亡不在赔付范围内,所以不该赔。 三、两审法院均判保险公司赔付,核心依据是“近因原则” 面对双方争议,法院审理的关键的是意外险理赔里的核心规则——近因原则,也就是看导致死亡的“最直接、最关键、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意外险承保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通常是除外责任,但要区分“疾病引发意外”和“意外引发疾病”的情况: 1. 若因疾病导致意外,再由意外引发死亡,近因是意外,符合赔付条件; 2. 若因意外导致疾病发作,进而引发死亡,近因也是意外,保险公司需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大妈虽有动脉瘤病史,但不能直接推定是疾病导致死亡,她先摔倒,休息后再次栽倒昏迷,最终离世,摔倒才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接近原因,属于意外险保障的意外范畴,所以支持家人诉求,判保险公司赔1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可一审的判断,认为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理赔原则,不存在混淆“诱因”和“近因”的情况,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按判决履行赔付义务,把15万余元赔给李大妈家人。 结论:意外险理赔看“近因”,别把“诱因”当“免责理由” 这场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大家讲清了意外险理赔的关键——别纠结“有没有疾病基础”,核心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不是意外”。李大妈有动脉瘤病史是事实,但如果没有晨起摔倒这个意外,大概率不会突然发作离世,摔倒作为近因,符合意外险赔付条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站不住脚。 这事也提醒大家,买意外险时要看清保障范围,明确“意外”的定义;万一出险,保留好摔倒、就医等相关证据,若保险公司以“疾病”为由拒赔,别轻易妥协,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重点举证“意外是伤害或死亡的近因”。 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如果遇到类似“疾病基础+意外触发”的情况,你认为该算意外理赔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