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和女子恋爱9个月后,男子将房子过户给女友,还转了100001元,

梅姐说法 2025-12-12 11:50:25

辽宁大连,一男子和女子恋爱9个月后,男子将房子过户给女友,还转了100001元,双方签协议约定,这些是男子自愿无偿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后男子不能要求返还,可后来两人因买房、买车等现实问题分手,男子后悔,要求女子返还房子和12万余元。一审判女方返还房子和80001元彩礼款,二审的判决结果,让男子懵了。 据红星新闻、环球网等媒体报道,2024年3月,张林(化名),在相亲平台上认识了于娟(化名),两人一聊,还挺投缘,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相处了几个月,张林觉得于娟就是自己要找的那个人,满心想着要和她结婚。 到了同年12月,于娟跟张林说,得看看他的诚意,张林也没多想,就想着赶紧把这事儿定下来。 于是,两人签了一份《赠与协议》。 张林把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过户给了于娟,还转了100001元给她。 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这些赠与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就算以后分手了,张林也不能要求返还。 之后情人节的时候,张林又给于娟转了个1314元的红包,表达自己的爱意。 之后,还陆续转了2个9999元和1003元。 张林觉得,自己这么做,肯定能让于娟感受到自己的真心。 2025年3月,两人都想着要结婚了,就开始看婚房,还商量着买房买车的事。 可这现实问题一摆出来,矛盾就来了。 因为经济上的问题,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直接分了手。 分手之后,张林越想越后悔,觉得自己在这段感情里付出太多了。 那房子可是自己唯一的住房,还有那些钱,加起来也不是小数。 于是,张林就找到于娟,要求她返还房子和之前转给她的钱款。 于娟一听,可不干了,她觉得张林这是在耍赖,当初签协议的时候,白纸黑字写得清楚,赠与是不以结婚为目的,分手不返还的。 而且,于娟还说,张林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这赠与就是为了弥补他之前的过错。 两人谁也不让谁,最后只能闹上法庭。 张林把房子过户给于娟,还转了钱,签了协议说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分手不返还。 可后来分手后,张林又要求返还,这就产生了争议。 那这些赠与到底能不能返还呢?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就像彩礼这种,情况就不一样。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张林的这些赠与属于彩礼的性质,既然两人没有登记结婚,那这彩礼就应该返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于娟返还房产和80001元。 对于这个,于娟不服,马上就提起了上诉。 这也引发了大家的讨论,有人觉得一审判决合理,毕竟没结婚,彩礼就该还。 可也有人觉得,当初协议都签好了,现在反悔不合适。 您觉得一审判决合理吗?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有了不同的看法。 从法律上来说,恋爱期间的赠与能不能返还,得综合判断。 像小额的、单纯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比如情人节发个520元、1314元的红包,这种一般是不用返还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这种小额赠与,在赠与完成后,财产所有权就转移了,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 他们签的协议是有效的,那100001元是按照协议约定赠与的,不用返还。 但房子价值比较大,和一般的赠与不一样,需要返还。 这也说明,在处理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在这件事里,大家肯定也有不少疑问: 签了赠与协议,就一定不能反悔吗? 其实也不是,如果有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房子和钱的性质,一样吗? 从法律角度看,房子属于不动产,价值较大,在处理时会更谨慎。 而钱属于动产,情况可能相对简单一些。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于娟返还房子,那100001元不用返还。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有人觉得二审法院考虑得周全,房子和钱性质不同。 可也有人觉得,既然协议都签了,就应该都按协议来。 您觉得二审判决合理吗? 还有人说,恋爱的时候,涉及到重大财产的决定,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就做出让自己后悔的决定。 您在恋爱的时候,会轻易转财产给对方吗? 在恋爱中,双方也应该多沟通,把自己的想法和顾虑都说清楚。 就像张林和于娟,如果一开始就能把经济问题沟通好,也许就不会走到分手这一步了。 您在恋爱中,会和对方好好沟通经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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